校直各单位:
为深化新时代教学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教学质量保障长效机制,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华北电力大学关于全面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实施意见》(华电校〔2019〕1号)文件精神,学校制定了《华北电力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经华北电力大学2020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16日
华北电力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的评估、促进和导向功能,切实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稳步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学校教学工作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对本科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调研、评估、指导和提供咨询。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管建结合,重在发展”的原则,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教学全过程作为评价的根本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教学督导制度。
第五条 教学督导应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具有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了解教学管理过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在师生中拥有较高威望。
第六条 教学督导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由非领导职务的教师及资深教学管理人员担任。
第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由教务处征求各院系意见后提名,学校组织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教学督导本人实际情况连聘或提前解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按校区分别组建,每个校区20人左右,其中在职教师人数不少于1/2,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教务处负责协助校级教学督导实施教学督导计划,并为校级教学督导日常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院系教学督导由院系负责聘任和管理,按校区分别组建,专任教师数超过150人的院系,可按不超过专任教师数的10%设置;专任教师数在100-150人的院系,可按不超过专任教师数的7%设置;专任教师数在100人以下的院系设置3-5人,其中在职教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3,设组长1名,并报教务处备案。校级教学督导原则上不兼任院系教学督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应加强学习,更新观念,掌握现代教育思想和理念,熟悉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开展督导工作研究,不断提高督导水平和质量。
第十二条 通过有计划、有目的地深入课堂听课,督查教师的课堂教学及学生的学习情况,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和反馈。听课范围包括开学初教学检查、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以及学校安排的专项检查等。教学督导听课后应及时与任课教师进行沟通交流,当面反馈意见和建议。原则上每位校级教学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次。
第十三条 参与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过程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十四条 参与巡视期末考试工作,检查考风考纪。
第十五条 参与检查教师试卷命题、阅卷、成绩分析等情况,校级教学督导组每学年检查不少于120个课堂的试卷。
第十六条 参与检查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内容、规范等情况,答辩前校级教学督导组检查不少于应届毕业生人数5%的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七条 参与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的培养工作,通过辅导青年教师教学比赛、青年教师教学培育计划等活动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
第十八条 对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的政策制度、工作方案提供指导和建议,参与学校围绕教学理念、教学规范、教学方法等开展的讲座培训,为教师职业生涯规划发展和教学能力提升提供个性化的咨询服务,参加引进教师试讲考评和新任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参与学校组织开展的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及其他教学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收集教学运行过程中的第一手信息,及时发现教风、学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广大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好的教学经验,对学校教学工作提出建议或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 督察各教学单位执行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教学过程(含实践教学)、教学管理等情况。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干扰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的现象及时向教务处或学校领导反映。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落实教学督导工作联系机制,校级教学督导组不定期地对院系教学督导组进行走访、座谈、指导,加强校、院系两级教学督导机构的联系和交流。
第二十三条 院系教学督导配合主管教学工作的院系领导做好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工作,接受校级教学督导的工作指导并共同建立教学质量监督和反馈体系。督察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参与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对本院系参评课堂听课全覆盖,且每个参评课堂不少于两位院系教学督导评价。参与试卷和毕业设计(论文)检查、专业评估、课程建设、学生申请的试卷复查、指导青年教师等方面的督导工作。院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教学工作需要,制定本院系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四章 活动方式
第二十四条 教学督导组采取组长负责制,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安排,每学期初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报教务处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教学督导组实施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交流听课和教学检查情况,研究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向教务处通报,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活动。
第五章 经费与津贴
第二十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工作经费由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提供。根据校级教学督导每学年听课次数,检查试卷、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工作量,按照组长和副组长每月3200元、组员每月260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
第二十七条 院系教学督导工作经费及津贴
(一)学校按照每人每学期3000元的标准,设立院系教学督导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在学期末,院系根据教学督导实际工作情况将工作经费及津贴发放明细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统一发放。
(二)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的听课津贴,按照每位院系教学督导完成一个参评课堂的听课工作100元的标准,在学期末,教务处汇总审核后,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华北电力大学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华电校教〔200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