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保管及废弃物处理
管理办法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污染危害环境,建设和谐校园,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结合环境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一) 剧毒性药品:氰化物、砷化物、生物碱等。
(二) 放射性药品:铀、钴60等。
(三) 腐蚀性药品:强酸、强碱、溴、甲醛、氢氧化钠等。
(四) 易爆药品及能成为爆炸混合物或引起燃烧的氧化剂:氯酸钾、氯酸钠、硝酸、过氧化钠、硝酸钾等。
(五) 易燃及助燃气体:氢气、乙炔气、煤气、氧气等。
(六) 易燃、易自燃及遇水燃烧的固体:赤磷、黄磷、废影片、钾、钠、电石等。
(七) 闪点在45℃及45℃以下的易燃液体: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丙醇等。
第二条 全院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化学药品管理及废弃物处理工作。中心实验室为此项工作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及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相关教研室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药品管理及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工作,重视和加强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及学生的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危险药品是指具有各种毒性、易燃性、易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危害的药品,所有危险废弃物是指以上药品使用后所产生的废弃物。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自身实验特点,制定并负责实施本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的操作办法,对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要做到科学收集,安全贮存,按规定处置,绝不允许随意丢弃和乱堆乱放,严禁将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六条 药品管理采用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一)剧毒及危险品由中心实验室办公室集中管理:该类药品保存于专用保险柜,经院批准方可取用;取用时使用方及保险柜管理员(二人)同时在场,做好药品取用登记;
(二)本科日常教学所用普通化学药品实行分散式管理:实验员为主要管理责任人,其根据教学计划上报院后集中采购、回收;
(三)研究生及科研用普通化学药品分散管理:主要管理责任人为研究生导师,负责指导相关实验人员正确保管、使用、回收药品,以及存放废弃物。
第七条 有毒废弃物和无毒废弃物分别存放,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存放地点在实验室内,要做到安全、牢固、远离火源、水源。
第八条 为便于安全处置实验废弃物,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分类贮存”的原则,对各类不同的实验废弃物进行分门别类包装和按类临时存放,相互作用的物质必须分开存放,以防发生危险,易碎包装物和容器按性质存放在木箱或牢固的纸箱中,并加装填充物,防止搬运过程中发生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