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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日期:2021-09-26 点击数:

江西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健全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管理体系,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结合我省高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旨在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进一步推动高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逐步形成以国家级项目为主导、省级项目为主干、校级项目为基础的“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的项目体系,同时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辅以院级项目为补充。

 

第三条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推动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强化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创新型国家所需人才。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大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大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大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选题不限学科专业,选题要求目标明确、思路清晰,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具有创新性或创业教育效果。鼓励项目选题与我省重点发展行业产业相结合、与大学生创新创业相结合。

 

第六条  项目成员原则上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读大学生,鼓励学生跨学校、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组成团队申报项目。项目团队人数应控制在5人以内,项目主持人一般为1人,最多不超过2人,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分工、结构合理。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负责一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项目参与学生须保证在毕业前完成项目的全部研究内容,并通过结题验收,结题项目一般要求在两年内完成。严禁学生弄虚作假和抄录指导教师的研究成果,一旦发现将取消该项目,该项目参与学生不得再次参与申请省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第七条  每个项目指导老师至多2名,每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总数不得超过3项(包括未结项)。第一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指导教师负责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阅研究成果。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一线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的教师不得担任指导教师,严禁指导教师代替学生申报和完成项目研究,一旦发现将取消该教师今后的指导教师资格。

 

第八条  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项目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高校评审遴选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宏观管理,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及实施方案,审定项目立项、落实项目资助经费、组织项目总结交流等工作。

 

第十条  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管理,成立由主管教学校领导负责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组成由教务部门牵头、学工、团委、科研、财务、设备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校级组织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培育、组织和推荐学生团队申报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组织项目立项评审、阶段审查、结题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以高校为单位,由高校先行进行立项建设,再从校级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项目总数不得超过校级立项项目总数的1/3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应统一通过“江西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平台”进行申报,并将高校年度项目立项情况和经费支持情况正式行文报送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省教育厅将根据各校实际开展情况,公布省级项目立项名单,并择优推荐项目参评国家级项目。

 

第十三条  高校要做好对已立项项目的管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验收和总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监控机制,及时做好成果推广和转化工作。在此基础上,鼓励项目团队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赛事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活动。同时积极申报高教司组织的有关企业与高校共同实施产学合作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公布

 

第十四条  高校应制定明确的结题验收标准和评审指标体系,对已立项项目进展情况做好检查和验收工作,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验收以答辩形式进行,重点审阅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及综合训练的掌握情况,重点考察学生在完成项目过程中的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情况,并对项目完成情况给予总体评价,认定研究成果,评选优秀项目等。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周期为12年,个别团队项目实施周期可适当延迟1年。对不符合结题条件或有特殊原因在规定年度不能结题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实事求是地向学校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学校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备案,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年(原则上要求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项目)。超时未完成鉴定结题的项目,一律予以撤项处理;无故不参加结题验收,取消下次申报和参与资格,并取消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高校每年应按时报送季度报告、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情况。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研究人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审核备案。各校每年6月底前将本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进展、验收结果和“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上传至“江西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平台”。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根据各高校当年项目组织实施的整体情况,调整对各校下一年度的支持力度及项目指标。

 

第十八条  高校应统筹资金设立“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并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给予经费资助与配套。各高校应制定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明确经费申请流程和适用范围。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各管理环节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管理费用。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调研差旅费、实验费、材料费、元器件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及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费用。高校应积极拓宽项目经费保障渠道,引入社会资金,积极和企业联合设立创新创业基金,完善项目资金保障体系。

 

对推荐申报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照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平均不低于2万元/项、创业实践项目平均不低于10万元/项的标准予以资助,经费自筹。省级项目获得经费支持平均不低于0.5万元/项。

 

第十九条  高校应利用自身和社会资源,加强校企合作,为项目实施提供完善的保障、服务、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省级实验教学与实践教学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各类科研和教学实验室为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免费提供场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便利条件。

 

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实习和孵化基地等为参与创业训练项目及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提供场地、资金、实训、指导、培训等多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条  高校应建立引导和激励机制。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分认定办法,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团队成员,根据实际贡献给予学分认定,对优秀项目予以表彰。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教学工作量认定办法,对指导教师给予相应工作量认定,出台优秀指导教师激励措施,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创新创业训练指导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均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取得成果、发表论著时应标注“江西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可注明项目编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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