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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

日期:2021-08-26 点击数:

江西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方针,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激励广大在校学生积极投身各类创新创业实践,全面提高大学生的创新水平和创业能力,切实培养实践型创新型创业型的优秀人才,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设立“江西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 (以下简称“双创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创奖学金面向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授予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以及在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为“双创优秀奖学金”和“双创单项奖学金”两个奖项。

 

第三条  奖励与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设立双创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组长由分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创新创业学院、教务处、科研处、招生就业处、学工处、团委、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

 

第五条  每年评选双创优秀奖学金10人,其中研究生不超过4人,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每年评选双创单项奖学金不超过300人,名额由创新创业学院根据各院部双创工作实际情况予以分配,分别给予每人100元奖励。

 

第六条  双创奖学金所需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创新创业教育专项经费以及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资赞助、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等。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严于自律、诚实守信、品格高尚,积极投身创新创业社会实践;

 

(三)勤奋学习、善于思考、专业基础扎实,成绩良好;

 

(四)遵纪守法,未受过任何处分;

 

(五)尊师重教,能自觉接受项目指导教师的指导,自入校后德育测评成绩均在80分以上。

 

第八条  具体条件

 

(一) 双创优秀奖学金

 

1.鼓励学生跨专业、跨学科合作,学生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创新创业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参加省级以上学科(技能)竞赛,获得等级奖(排名前五)以上奖励;

 

2)参加重大科研项目,做出较大贡献;

 

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排名前三),或受邀参加二级以上学术会议(论坛)并作大会发言或论文交流等;

 

4)获得专利(排名前五);

 

5)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2.具有创新创业精神与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项目在学校创新创业园或相关校外合作基地内运行良好;

 

2)在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等级奖(排名前五)以上奖励;

 

3)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

 

4)产品或服务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工作事迹受到厅(局)级以上表彰,或事迹被市厅级以上媒体报道。

 

(二) 双创单项奖学金

 

具有创新创业精神,不断提升创新创业能力,积极留赣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二)省级以上级别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并顺利结题;

 

2. 在赣注册企业且带动学校毕业生就业1人以上(以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为准);

 

3. 参加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厅(局)级下属单位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并获得《结业证》或《合格证》;

 

4.参加校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排名前五)以上奖励。

 

第九条  首次参评人员的业绩材料从入校起算,再次参评人员的业绩材料从上一次评选截止时间起计算。

 

第十条  参评人员可在评选期内同时申请“双创优秀奖学金”和“双创单项奖学金”,但不可兼得。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双创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需参评的学生于每年5月份向所在院部提交《江西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应佐证材料,参评双创优秀奖学金的学生还需提交《江西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优秀奖学金评分表》,由所在院部进行初审、评分并推荐。

 

第十二条  院部初审推荐后,形成《江西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推荐汇总表》,并将相关材料报奖学金评审委员办公室(创新创业学院),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综合候选人得分情况和综合表现情况确定获奖公示名单。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对获奖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奖金的发放遵循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1月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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