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2005】23号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防科技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精神,并依据《华中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工作保密管理办法》和《华中科技大学国防科技项目保密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参与国防科技研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院、国防科技研究院和校保密办公室为参与国防科技研究工作的研究生的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业务,谁就主管业务中的保密工作,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管到哪里”的原则,各单位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参与国防科研的研究生的保密管理工作。研究生导师具体负责做好所指导的参与国防科研的研究生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要经常对参与国防科研的研究生进行保密宣传教育,定期进行保密安全监督和检查。研究生在参与国防科技项目研究时,要自觉学习和掌握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履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接受保密教育、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在指导研究生参与国防科技项目研究时,应对涉密内容进行适当分解、降密处理,并监督参与项目的研究生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确保自己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第五条 对研究生发表的论文或完成的学位论文中涉及国防科技项目的内容,导师应严格把关,避免在论文中提及任务来源、型号、战技指标等涉密内容。公开发表涉及国防科技内容的学术论文,应按《华中科技大学保密工作审查审批内容及程序》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填写《华中科技大学论文(著作)保密审查表》,严禁涉密信息公开发表。
第六条 对因工作需要,参与国防科研程度较深,涉及范围较广的研究生,应及时确定为涉密研究生,所在单位应按《华中科技大学国防科技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涉密人员上岗审查表》,经研究生院和国防科技研究院审核,报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七条 涉密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后,其论文内容不便公开的,应及时进行密级确定,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论文涉密审核表》,经各级部门审核后,报校保密委员会批准。论文的密级确定后,在论文的封面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为秘密级以上的学位论文(即涉密学位论文)按《华中科技大学“三密”文件、资料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印刷点制作、修改。
第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原则上应在校内进行,不聘请校外专家。非涉密人员参与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应在采取保密措施的办公场所进行。
第十条 各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涉密学位论文时,应选择采取保密措施的场所进行,并确保涉密学位论文中的涉密内容的保密安全。
第十一条 涉密研究生论文答辩后,应将涉密学位论文(包括正式文本、草本和电子文档)移交给所在院、系、所指定人员,填写涉密学位论文移交清单,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将日常工作中所保存的涉密文件、资料移交给导师,并填写移交清单。
第十二条 涉密学位论文除一份正本以及《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论文涉密审核表》交研究生院送档案馆存档外,其他涉密资料由各院、系、所集中登记交校保密办公室。各院、系、所若需留存的,须到校保密办公室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三条 涉密研究生在离校时,实行脱密期管理,时间一般为6个月,并与所在院、系、所签定脱密期保密责任书。
第十四条 涉密研究生的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统一发放。涉密研究生凭脱密期保密责任书、学位论文移交清单和涉密文件、资料移交清单到校保密办公室办理领取学位证书的证明后,再到研究生院学位办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确定为内部的学位论文参照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执行。
第十六条 参与其他涉密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含在职研究生和工程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华中科技大学论文(著作)保密审查表》
2《华中科技大学涉密人员上岗审查表》
3《保密协议书》
4《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论文涉密审核表》
5《华中科技大学国防科技涉密人员脱密期保密责任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