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1-11-06 浏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的精神,并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华中科技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工作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博士生导师可作为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导师,博士生副导师可协助博士生导师进行指导。 第二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培养工作应结合在职人员的特点,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注重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注重竞争意识和适应性训练,注重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三条校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为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四条研究生院负责对各院(系、所)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工作的质量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并负责向校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汇报工作,执行其决定。 第五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具体工作的管理单位为各有关院(系、所)。各院(系、所)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报名资格审查 第六条报名条件: 1、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 2、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其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 第七条各有关院(系、所)具体负责申请人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并收齐下列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1.申请人资格审查表; 2.申请人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及硕士阶段课程成绩; 3.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4.至少1名教授的推荐信; 5.导师的面试评语; 6.申请人已发表的论文2篇; 7.其它参考材料。 第八条研究生院负责资格复审和录取工作。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到财务处缴纳学费。院(系、所)将审批登记表、名册、学员缴费单复印件及申请人基本信息(报盘)送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手续,领取录取通知书、学生证等。办理完毕注册手续后,院(系、所)方可组织课程学习,否则所修课程无效。
第三章 课程学习 第九条申请人必须在导师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及综述报告、科学研究、选题报告、阶段进展报告、学术活动、学位论文等环节作出计划安排。 第十条课程总学分一般不得少于12学分,具体要求如下: 1、课程类型(1)学位课:外语课3学分;基础理论课与专业课2门,不少于4学分;研讨课不少于2学分。 (2)选修课:2门,不少于3学分。 2、课程要求 (1)外语课:要求能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能撰写论文,具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2)基础理论课与专业课:拓宽学生知识面,深化专业知识,并进入学科前沿; (3)研讨课:在导师指定的专题领域查阅国内外最新文献资料,撰写研讨报告,并作公开学术报告; (4)选修课:根据研究需要选修博士生或硕士生有关课程。 第十一条课程考试方式: 1、外语应参加全日制博士生同堂同卷考试或由研究生院组织的水平考试; 2、其它课程可集中于一段时间举行考试,也可以分散考试,考试工作由各院(系、所)严格按照考试规则进行。 第十二条申请人自通过报名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须完成全部课程学习与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贡献者,经有关专家推荐,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四章 学位审核与授予 第十四条学位审核与授予按照《华中科技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 二OO五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