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查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1-11-06 浏览:
各院(系、所):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研究生院将加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院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所有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二、各院(系、所)于本单位学位审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前3天将所有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电子版提交学位办检测。不能按时提交论文电子版的,本次不能申请学位。 三、学位办收到学位论文电子版后3日内将检测结果反馈到院(系、所)。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根据检测结果,对疑似抄袭、剽窃的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查,对确认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学位申请人以下处理: (一)修改学位论文,经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复审通过后,一年内重新申请学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授予学位。否则,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二)修改学位论文,一年后重新答辩,答辩通过后允许重新申请学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授予学位。否则,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三)建议取消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以上三种情形,均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对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有争议的,允许当事人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一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定。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论文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直接取消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并对申请人的导师及所在院(系、所)做出相应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