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2005]17号 一、总 则 1.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公共课教学工作,促进我校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积极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涵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包括: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工程硕士,高校教师、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其他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公共课教学由其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 3.本办法所称“公共课”系指:工学类学员所修的外语、数学、自然辩证法、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工程类学员所修的外语、数学、自然辩证法;文科类学员所修的外语、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或邓小平理论)、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原著选读。 4.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公共课实行按学科归口管理。由归口院(系)(以下称开课院(系))承担教学任务,并纳入本院(系)教学管理范围。 5.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公共课归口如下:外语课归口外语系,数学课归口数学系,政治理论课归口政教系。 二、教学组织 1.学校成立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公共课教学指导委员会,统一指导并协调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公共课教学工作。各公共课开课院(系)分别成立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公共课教学指导小组。 2.各公共课开课院(系)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本院(系)所承担的公共课教学与教学管理。 3.研究生院及各公共课开课院(系)应有专人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三、开课管理 1.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公共课教学任务由研究生院根据经过审批的办班协议,向各开课院(系)下达。各开课院(系)在接到下达的教学任务书(附件1)后一个月内做好教学准备工作。 2.公共课课表由各办班院(系)与公共课开课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排定。办班院(系)一般应在开课前15个工作日向公共课开课院(系)提交开课申请表(附件2),开课申请表应详细填写开课时间,开课地点,联系人,学员人数,学时数等;公共课开课院(系)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指定使用的教材。 3.公共课开课院(系)一般应选派副高以上职称且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任课,尽可能满足办班院(系)的愿望,并逐步建立任课教师库,选派教学效果评价好的教师任课。任课教师不能按照要求完成教学任务的,一经发现将不再选派为公共课任课教师。 4.公共课开课院(系)与办班院(系)商定上课安排后,应将开课申请表及时报研究生院备案。办班院(系)由于办学点的实际情况变化须变动教学安排,经与公共课开课院(系)协商,可作必要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研究生院。 四、教学质量监控 1.公共课开课院(系)对公共课教学质量负全面的管理责任。 2.公共课开课院(系)应加强对教学过程的检查,如发现任课教师不能胜任教学任务, 应停止其上课,并另外选派教师任课。 3.研究生院要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监控,定期采用课堂质量测评等方式对教学活动进行检查评价,并以“简报”形式通报检查结果。 五、考试管理 1.公共课考试一般在课程教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各公共课开课院(系)要建立并逐步完善课程考试试题库,逐步实行试题库命题和考教分离。 2.公共课考试阅卷工作由公共课开课院(系)组织教师进行。一般应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阅卷工作。 3.阅卷工作结束后,开课院(系)应及时进行成绩登录。成绩登录表(附件3)一式二份,一份交由办班院(系)及时将成绩输入学员成绩库中,并负责通知到学员;一份交由研究生院存档。试题和试卷交由办班院(系)保存。 4.学员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课程由公共课开课院(系)在校内开出,一年一次。重修学员必须按课程学分交纳重修费。 六、公共课教学经费使用 1.学校从办班收入中提成的公共课教学经费用于支付任课教师课酬,公共课开课院(系)管理费,教学研究,教学质量监测、检查等费用。 2.公共课教学经费使用办法按照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公共课教学任务书 2. 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公共课开课申请表 3.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公共课成绩登录表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