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08]8号
关于按院(系、所)制定博士生
发表学术论文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所):
根据学校实施“质量工程”的部署,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生培养质量,经过前期对我校博士生培养质量专项调查和对部分高校博士学位申请条件相关规定的分析比较,结合我校部分院(系、所)近年来探索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实践经验,拟对我校原有关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见校学位[2007]7号文:《华中科技大学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对博士学位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的质量要求。
2.原则上按院(系、所)(或一级学科)制定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3.各院(系、所)可结合本单位(学科)的特点,在制定发表学术论文质量和数量规定的同时,适当考虑其它形式成果(如获奖、专利、专著等)替代的实施细则。
二、具体要求
1.请各院(系、所)在充分调研并听取本单位教师,特别是教授、博士生指导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本单位(学科)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2.各院(系、所)应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期刊分类办法》(见校人[2008]28号文)中关于期刊的分类及各类期刊论文数量之间的换算关系,明确规定对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在期刊档次和数量上的要求。
3.各院(系、所)关于本单位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经院(系、学科)学位审议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于5月30日前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联系人:陈瑞红,联系电话:87542352,Email:rhchen@mail.hust.edu.cn)。
各院(系、所)提交的规定经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研究生院将修订《华中科技大学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并予以公布实施。
二OO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