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2010〕17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严格校风校纪,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通过入学考试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必须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的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事先应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病假一个月期满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各院(系、所)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方面的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在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对于取得学籍的新生,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安排,及时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条 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到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四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拟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入学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招生部门审核、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者;
(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拟返校入学的研究生,在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入学后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注册,不能按期注册的学生,应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章 转学、转专业和转导师
第七条 研究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申请转学。
第八条 拟转出我校学习的研究生,登录"华中科技大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HUB系统”)申请,系统生成《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转学申请表》,经其导师和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研究生院审查,报主管校长审批。研究生院在接到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函后,填写《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经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研究生院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九条 拟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在该校同意的前提下,向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接受导师、院(系、所)、学校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硕士生入学超过一学年,博士生入学超过二学年者;
(三)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型研究生属同一层次的不同类型,在学习过程中不得跨类型互转。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因学科发展或校内专业调整、导师变动;
(二)因本人在校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导师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指导;
(四)研究生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突出表现者。
第十二条 申请转专业研究生,为保证毕业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中专业名称一致,应在毕业答辩前一年登录“HUB系统”申请,系统生成《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原专业和拟转入专业导师及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 需跨一级学科转专业的研究生,应于每年11月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研究生入学考试(拟转入专业的专业课考试);或者由拟转入专业组成5人及以上专家组进行专业面试,并将面试结果及院(系、所)意见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
研究生院每周集中一天为研究生办理学籍异动等手续,由院(系、所)统一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未经原单位同意的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研究生转导师,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申请转学、转专业和转换导师的办理过程中若出现争议,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解和处理。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故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应登录“HUB系统”申请,系统生成《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予以休学,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学期,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私出国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研究生,医疗费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登录“HUB系统”申请复学,系统生成《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方可复学。如因病休学的,须凭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证明书,经校医院复查,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第四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未按期注册,按注册管理规定应退学者;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三)休学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因病休学累计达一学年,虽申请复学,但医院经复查不合格;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达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仍未返校;
(五)经中期考核,学业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六)本人申请退学(登录“HUB系统”申请)。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主管校领导批准或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应按相关规定退缴奖学金或学费,办完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述程序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申述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需要就业的,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就业政策执行。
第五章 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一)临床医学各专业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为3年,其它专业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为2-3年。未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申请延长,最长不超过4年。
(二)临床医学各专业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为3年,临床转博生的学习年限为5年。其它专业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为3-5年,硕博连读生的学习年限为4-6年(含直博生),提前攻博生的学习年限为5-6年。未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申请延长,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八条 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按规定报到注册,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经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审议,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在籍学生各项权利,应在一个月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校学籍〔2009〕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