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硕士生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硕士生培养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质量第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本学科高层次、高素质的学术型和实用型创新人才。
(二)硕士生的培养主要通过课程教学、科学研究、实践活动进行,重在建构完善的知识结构体系,培养硕士生的科研、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三条 硕士生的培养目标
(一)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要精神,树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 硕士生的培养方式
(一)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二)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从每个硕士生的具体情况出发,指导硕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三)采取课程学习和论文并重的方式。研究生培养应强调在学习中研究,在研究中学习,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的教学方式,培养其发现问题并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将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风教育贯穿到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注意培养硕士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谦虚诚恳的合作精神以及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五条 硕士生的学习年限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3年;可延迟毕业,但最长不得超过4年。
第六条 中期筛选制度
中期筛选时间安排在第一学年末进行。考核内容包含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三个方面,由院(系、所)按以上三个方面给出学生综合成绩。优秀硕士生可参加硕博连读资格考试,成绩突出者可直接获得博士生资格。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应终止学习。筛选结果由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查后报送研究生院。
第七条 加强硕士生人文素质的教育和培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硕士生必须通过中国语文水平考试。
第二章 培养指导
第八条 学术水平较高、科研经费充足、所承担的课题适合做硕士论文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经资格审查通过后可以培养硕士生。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选拔录取研究生。
(二)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指导督促实施。
(三)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夯实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基础,扩大学术视野。
(四)关心学科、专业点的建设,积极争取科学研究项目及经费,为培养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研究条件,为研究生提供适当的生活资助。
(五)根据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指导研究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选好学位论文题目。
(六)指导和定期检查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和学位论文情况,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
(七)指导研究生撰写学术和学位论文。加强对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而免责。
(八)做好因材施教,注意启迪研究生的创新思维,积极培养优秀人才,引导研究生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九)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小组的作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向学校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导师是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即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就业、情感及心理健康。导师应积极选拔、推荐优秀研究生,也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实行导师与硕士生定期见面制度,加强指导力度。导师要把学术研讨活动制度化,对硕士生参加学术活动提出要求,并把学术活动和定期见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各院(系、所)每学期要检查一次定期见面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其结果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 在培养期间,硕士生导师连续出差或出国讲学、进修,所在院(系、所)应在导师外出前督促其落实外出期间的指导安排。凡离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者,均应由所在院(系、所)督促其办好交接手续,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是培养单位进行硕士生培养工作和制定硕士生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是各专业培养硕士研究生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应规定本学科研究的基本要求、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学位论文及科学研究安排、校外调查及实习、教学实践、治学态度和工作作风等内容。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既要体现国家对硕士生的基本要求,又要发挥学科的优势和特长。并注意结合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探索新的研究方法和思路。培养方案由各院(系、所)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培养方案的修订必须经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个人培养计划由导师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在了解研究生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在研究生入学后前两周内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及综述报告、科学研究、选题报告、阶段报告、学位论文、学术活动、实践环节等项的要求和进度作出计划安排。允许个人培养计划在实践中修改完善,修改后的个人培养计划应及时报院(系、所)备案。
第四章 课程学习与考试
第十六条 硕士生培养实行学分制,必须达到规定学分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培养内容包括课程学习与研究环节,具体学分要求按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硕士生课程学习的基本要求:
(一)公共课程要求全体硕士生必修"第一外国语"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理工科硕士生必修"自然辩证法",文科学生必修"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
(二)学科(专业)课程由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以及相关的跨学科专业课组成,其中本学科经典著作选读作为文科学生基础课程。
(三)补修课程:对于欠缺本科层次专业基础的硕士生,要求补修大学本科主干课程2-3门。
(四)任选课程:研究生可根据个人兴趣,选修学位要求以外的课程,但必须征得导师同意。
第十八条 硕士生课程学习的课内学时采取课堂讲授、课堂讨论等形式。学位要求课程考核一般采用考试方式。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 硕士生第一学年必须在校内进行课程学习和研究,确有特殊情况需长期外出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
第二十条 论文工作是培养硕士生掌握科学研究方法、培养独立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的衡量标志。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是一个全过程培养。硕士生入学后应尽早进入研究阶段,在导师指导下查阅文献资料,接触课题,进入研究工作。通过选题答辩,可正式进入论文工作。硕士生应该经常向导师汇报课题进展情况,在撰写论文前应在一定范围内报告课题的研究情况和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审查同意后可正式撰写论文。导师要经常了解和检查论文进展情况,并给予有力指导。
第二十二条 硕士生用于学位论文研究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论文选题要有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意义;硕士学位论文应当有创新性或新见解并按《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定》的要求撰写。
第二十三条 硕士生在修完规定的学分和完成学位论文后,可按《华中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组织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经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审议,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华中科技大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校研〔2008〕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