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为帮助普通本专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习惯或购置高档消费品等行为。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按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分3个档次,标准为:一般困难家庭为2100元/年/生;困难家庭为3300元/年/生;特殊困难家庭为4500元/年/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采用等额评审的方式产生受助对象。
第六条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评审流程详见附件,如遇上级文件对评审方式、评审流程等有新规定,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一、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全校公开分配结果。学校成立由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由校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校情况合并设立),统筹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评审组织、过程监督、结果公示、申诉裁决等工作。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班级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工作。
二、学生申请
在学校下达评审通知后,由各学院向学生进行宣讲,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各学院评审
各学院在学生完成申请后,进行评审。
(一)申请学生需在申请年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生资助档次认定,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精准认定。
(三)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计划,学院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讨论,提出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经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学院评审结果和申报材料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四、学校评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对各学院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核,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的审批结果和发放要求,结合学校实际,通过“阳光一卡通平台”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八条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受助者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有效指导与监督,杜绝受助学生铺张浪费现象,确保国家助学金作用的发挥。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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