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10%(含10%)以内,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30%(含30%)的学生,需在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习惯或购置高档消费品等行为。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学校采用等额推荐的方式逐级推荐上报。省级评审采用“系统审核+纸质抽查”的评审方式,所有学校参与系统审核。
第七条 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流程详见附件,如遇上级文件对评审方式、评审流程等有新规定,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全校公开分配结果。学校成立由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由校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校情况合并设立),统筹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评审组织、过程监督、结果公示、申诉裁决等工作。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班级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工作。
二、学生申请
在学校下达评审通知后,由各学院向学生进行宣讲,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在省资助系统上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各学院评审
各学院在学生完成申请后,进行评审。
(一)参评学生须在参评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库;
(二)学生政治素质、遵守校规校纪情况要广泛征求班级同学、辅导员、任课教师意见并结合平时表现进行确认;
(三)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计划,通过学院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讨论,确认推荐出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学院初评结果和申报材料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四、学校评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集体审核,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的审批结果和发放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阳光一卡通平台”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奖金使用进行有效指导与监督,杜绝获奖学生铺张浪费现象,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作用的发挥。学生在获取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将取消下一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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