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养成教育考评在85分及以上(截至申请前的全部考评)。
第三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六)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及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优秀贫困学生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由教育部、财政部评审确定,学校采用专业或同年级同专业或班级推荐,学院和校级差额评选排序或等额评选的方式,等额上报省级评审对象。省级评审继续采用“初审+复审”的评审方式,初审时不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将直接取消其参评资格,申请人不得另行递补;经初审整改后参加复审,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将直接取消其参评资格,申请人也不得另行递补。
第七条 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流程详见附件,如遇上级文件对评审方式、评审流程等有新规定,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一、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全校公开分配结果。学校成立由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由校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校情况合并设立),统筹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评审组织、过程监督、结果公示、申诉裁决等工作。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班级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工作。
二、学生申请
在学校下达评审通知后,由各学院向学生进行宣讲,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在省资助系统上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自己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证明材料。
三、学院推荐
各学院在学生完成申请后,结合国家奖学金相关要求进行初评,并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计划,结合本学院学生综合情况择优推荐,推荐出的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四、学校评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差额评审后,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集体审核,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的审批结果和发放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阳光一卡通平台”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奖金使用进行有效指导与监督,杜绝获奖学生铺张浪费现象,确保国家奖学金作用的发挥。学生在获取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将取消下一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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