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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8/01/02 11:11:09

中矿大京字 [2017]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水平,招收和培养更多高层次创新型优秀人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我校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流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 我校流动站设置在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凡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的流动站,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我校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下的校、院两级博士后管理机制。人事处是我校博士后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博士后管理制度和学校有关博士后重大事宜的贯彻落实。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事务。

第五条 学院是流动站所在单位。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或者学科带头人任组长、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博士后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划。指导小组应指定1名秘书负责本院博士后的事务性工作;每个流动站应遴选1名学术负责人,负责本流动站的学术事务。

第六条 学校鼓励学院在学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有利于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和效益的措施,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七条 招收类型

我校独立招收的博士后分为全职博士后和在职博士后两种类型。

(一)全职博士后

全职博士后包括下列四种类型:

1.作为学校后备教师进行重点考察培养的应届统招博士毕业生(“师资博士后”);

2.应届统招博士毕业生;

3.在海外留学且回国无工作单位的海外博士毕业生;

4.与原单位解除了人事关系的非应届博士毕业生。

全职博士后进站时,须将其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社保关系转入我校;在站期间档案由我校人事处管理,户口可转入我校集体户口。

(二)在职博士后

在职博士后是指以脱产方式进入我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在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我校严格控制在职博士后人员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在职博士后进站时其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社保和户口均不转入我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博士后招收条件

申请进入我校流动站的博士后,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35周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

(二)本人作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可视同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公认的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3篇学术论文,且至少1篇被SCI或SSCI或EI(刊)收录。

(三)我校博士毕业生,须跨一级学科申报。

第九条 合作导师

(一)基本条件

合作导师一般为身体健康、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科研到位经费充足、学术专长与博士后研究项目相近的我校在岗教授。部分学术水平高、经学校批准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到位科研经费充足的我校在岗副教授,由学院指导小组推荐并报学校审批后,也可担任合作导师。

(二)主要职责

以承担的科研项目为依托,指导博士后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撰写;组织博士后出站评审会;协助学校及学院做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遴选程序

遴选程序坚持“按需招收、择优遴选”的原则,按校、院两级遴选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院指导小组组织召开由5位以上专家(包括2-3名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博士后遴选会。

1.审阅申请人材料;

2.申请人汇报博士后阶段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及其创新性,并就专家质询进行答辩;

3.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招收,同意票须超过2/3方可招收(含2/3)。

(二)学院将《拟招收博士后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人事处。人事处对学院提交的拟招收人员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学校批准招收的博士后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提交所有进站材料,等候全国博管会审批。

(四)全国博管会审批通过的博士后向全国博管会预约时间,并按时携带齐备的纸质版材料到现场办理进站手续。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后应与我校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以下简称《工作协议》),明确研究任务及其它事宜。在站期间,按《工作协议》对博士后进行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 在站时间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如有特殊情况拟申请提前出站的,在站工作时间至少满21个月。学校原则上不接受博士后延期出站申请,因承担重大或重要科研项目确需延期的,须提前3个月向流动站所在学院提交《博士后延期出站申请表》及延期期间的经费保障材料,经学院同意并报人事处批准备案后方可延期,但其在站工作总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6个月。

第十三条 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满12个月后,学院应组织5位以上专家根据《工作协议》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合格以上票超过2/3方可通过(含2/3)。考核程序如下:

(一)合作导师介绍博士后工作情况。

(二)博士后做工作述职和答辩。

(三)专家评议形成考核意见,并填写《博士后中期考核表》。

(四)学院根据中期考核结果做出相应评价,并将考核材料及时交人事处备案。

长期不在站或未按要求完成任务或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博士后,中期考核为不合格。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应予退站。

第十四条 基金申报

博士后在站期间至少要申请一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含青年基金)或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没有基金申请记录者,不得出站。

上述基金的申报时间详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网或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会网上通知。

第十五条 出国出境

在站期间拟出国出境的博士后,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出国审批程序与校内教师相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负责审批。因公(参加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活动等)出国出境累计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因私出国出境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在站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博士后参加国内外访学和挂职锻炼,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同时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保证在站工作时间。建立博士后请假制度,博士后离京参加学术会议、活动或调研须事前经合作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在学院备案。

(二)不得经商、办学或在校外其他单位兼任实职;参加社会团体或在其中担任职务,须事先经学院和人事处批准。

(三)不得出借、出租或空置学校提供的住房。

第五章 博士后出站

第十七条 出站条件

(一)在站期间,本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公认的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被SCI或SSCI或 EI(刊)收录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且署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为第一完成单位。

(二)在站期间至少有一次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申请记录,且署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为第一完成单位。

(三)博士后出站前1个月,应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出站考核

(一)博士后出站前1个月应向人事处递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及研究成果复印件汇编本3份。

(二)召开博士后出站评审会。评审会由博士后所在流动站组织,考核组成员由流动站所在院(系)的学术委员会成员、流动站负责人及校外本领域专家等5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校外本领域专家不少于2名。人事处可派1名工作人员列席会议。评审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合格以上票超过2/3方可通过(含2/3)。在站期间未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评审过程如下:

1.合作导师介绍博士后在站工作情况;

2.博士后做出站工作报告,并接受质询;

3.专家按照《工作协议》审议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填写《博士后出站审核表》和《评分表》;

4.学院将博士后出站考核结果及材料上报学校人事处审核。

第十九条 出站

出站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应及时办理以下出站手续。

(一)将本人人事档案、组织关系、户口、社保同时迁至工作单位。

(二)将住房交回学校。

不符合学校延期规定而将个人档案、户口滞留学校的,学校将其个人档案、户口转回原籍。

第六章 博士后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做退站处理: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社会治安以及刑事处罚的。

(六)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七)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八)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3年的。

(九)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转来学校的。

(十)其他经专家认定属于应退站行为的。

具有以上情形的博士后,应积极配合学校办理退站手续。对于不能及时办理的,学校将根据全国博管会的有关程序,对其做出退站处理。

第二十一条 做退站处理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国家和学校为博士后提供的各种待遇,并退还学校提供的经费和有关基金资助的经费。

第七章 博士后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全职博士后在我校的工资标准为两年十六万元人民币(学校资助六万元,合作导师自筹十万元),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其科研经费由合作导师提供。

第二十三条 在职博士后学校不提供工资待遇,其科研经费由博士后自筹5万元,进站时将经费转入我校财务处,并以博士后名字单独建账。该经费用于博士后差旅费、实验费、图书资料、工作报告装订等科研工作支出,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由学院主管领导和合作导师审批。学校从在职博士后自筹经费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用于在职博士后日常管理及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执行校医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为全职博士后本人提供博士后公寓租住,在职博士后自行解决住房。全职博士后租住博士后公寓应遵守学校住宅小区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转租、转借、转让及私自交换使用。博士后租住公寓时应与我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签订《博士后公寓租赁协议》,并严格遵守该规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全国博管办有关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配偶及子女户口不随其迁移,其子女入学及配偶工作由博士后自行解决,学校不负责推荐。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奖励,其科研成果奖励由我校科学技术研究院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审的博士后人员,在该博士后期满出站时,提供相应材料,根据学校的相关文件可以认定中级职称。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计算工作年限。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联合培养博士后工作

第三十条为充分发挥学校人才培养优势,加强与行业的有效合作,拓展学校服务社会渠道,助力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学校积极扩大和深化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设站单位的合作,加强联合培养博士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联合培养博士后应依托我校的流动站和联合培养单位的工作站,围绕高水平项目开展研究工作。双方应事先就合作方式、合作内容等具体事宜达成协议,明确双方在培养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开展合作。

第三十二条 在站管理

(一)在站时间一般为两年,博士后主要在工作站工作,其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社保关系、户口均不转入我校,我校也不提供住房。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以工作站为主,流动站积极配合做好进出站手续,并在查阅资料、参加学术活动、基金申报等方面提供便利。

(三)联合培养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工作站和流动站应按规定组织出站评审,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中矿大京研管字[2007]53号)同时废止。如国家颁布关于博士后管理的新政策、新规定,或学校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则对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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