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大京人字〔2017〕44号
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派出国留学教师管理,提高公派留学质量,为学校“双一流”建设奠定坚实人才基础,学校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派出国留学教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7年12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派出国留学教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公派出国留学教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出国留学是提高中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和国际化水平的有效途径,为加强公派出国留学教师管理,提高公派留学质量,为学校“双一流”建设奠定坚实人才基础,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获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并列入学校公派出国留学计划的我校中青年教师(以下简称“留学教师”)。
二、考核管理
(一)出国前管理
留学教师须在出国前1个月填写《中矿大(北京)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国申请表》),约定留学目标、工作计划和预期成果,由相关单位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出国期间考核管理
1.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学校及所在二级单位的管理,并保证每3个月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公派出国(境)研修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2.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对其派出后的跟踪检查和《报告表》的审核,对未按要求提交《报告表》或审核中发现较大问题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回国后考核管理
1.回国报到
留学教师须在回国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公派出国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到人事处报到。
2.二级单位考核
(1)留学教师须在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并在二级单位作留学工作报告,报告会由二级单位负责组织。
(2)二级单位根据《出国申请表》中约定的目标和预期成果对其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填入《考核表》;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3)二级单位须在留学教师回国后1个月内,将《考核表》报人事处备案。过期未报的,视二级单位对留学教师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3.学校考核
学校于每年年终组织召开本年度全体留学回国教师考核会,留学教师须在考核会上就国外研修情况进行述职和答辩,评委会根据留学教师的述职和答辩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给出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会由人事处负责组织,考核组成员由相关学院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四)薪酬待遇及考核结果使用
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扣发50%基础性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照发,扣发部分根据学校考核结果予以补发;经学校批准延期的,延期期间扣发部分不再补发。具体如下:
1.考核优秀的,补发50%基础性绩效工资。
2.考核良好的,补发3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3.考核合格的,补发2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4.考核不合格的,扣发部分不再补发。
三、其他说明
(一)公派出国留学的其他有关事项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二)本办法涉及的表格可登录人事处网站下载。
(三)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