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根据外交部、国台办、教育部、国安部、公安部对国(境)外人员进入高校校园及我国师生赴国(境)外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我校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杜绝涉外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单位(个人)拟邀请国(境)外人员进入学校参加活动的,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将国(境)外人员背景、活动日程等材料提交至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经省教育厅、省外侨办或省台办备案。拟邀请国外驻华使(领)馆人员的须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方可邀请。
二、 各单位(个人)拟接受国(境)外捐赠的,须提前一个月将外方介绍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经学校领导及上级相关部门批准方可接受。
三、 各单位拟使用财政资金派员临时出国(含港澳)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访问交流、开展科研、访学等活动的,须提前2个月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经学校领导、省教育厅、省外侨办审批通过方可办理因公证照出行,相关流程及注意事项请参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网站“办事流程”专栏。
四、 各单位拟使用财政资金派员临时赴台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访问交流、开展科研、访学等活动及邀请台方人员来校的,须至少提前3个月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经学校领导、省教育厅、省台办审批通过方可派出或邀请。相关流程及注意事项请参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网站“办事流程”专栏。。
五、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各外国使(领)馆的活动邀请。收到邀请的,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申请,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学校领导及上级相关部门审批通过方可参加。
六、 各单位拟主办或协办、承办各类国际活动(会议)的须提前至少两个月将活动(会议)介绍、日程、国(境)外参会人员名单等详细材料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学校领导及上级相关部门审批通过方可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国(境)外人员进入校园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