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办法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权利

发布日期:2021-12-31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法务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下设办公室挂靠法务工作部门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由受理申诉、调查作出决定三个环节进行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或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除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原则上不停止原决定的执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复查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生行向学校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将不再受理处理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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