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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办法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法务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下设办公室,挂靠法务工作部门,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由受理申诉、调查评议、作出决定三个环节进行。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或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除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原则上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复查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生再行向学校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将不再受理。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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