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导航
相关规定
校园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校园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第一条 任何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网站、论坛和电子留言板等危害国安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学校网站及论坛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拢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则的;
(十) 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第二条 学校的各办公室、系部、教师和学生,如果要在本校校园网上建立网站、论坛与电子留言板等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报批手续,经网络中心登记、校办批准后,才能正式使用与发布信息。同时要做好这些信息发布系统有害登记处检测报警技术措施,并做好发布信息记录包括:信息内容、发布时间、发布IP地址以及记录备份保存60天。
第三条 只有遵循本制度每一条的人员才可以注册登记为本校网站及论坛的用户。
第四条 学校的信息审核员、信息管理员、网络管理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必须定期(每天至少一次)检查自己职责管理范围内链接网站(包括个人主页)、论坛与电子留言板等的信息内容,若发现包含有害信息的应及时取消其链接。
第五条 学校的信息审核员、信息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每天至少一次)检查网站内容及论坛或留言板发表内容,若发现其包含有害信息的必须及时删除和取消其用户资格,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上报,情节严重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立即上报省公安局信息科。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网络中心
上一条:校园网信息管理制度 下一条:校园网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
版权所有: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1)互联网信息中心网站备案许可证编号:吉ICP备090026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