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事务管理,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不占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除专门学术事项外,特邀委员不参与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教职员工。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二级单位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须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特约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如遇工作情况变动或其他不适合继续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学术委员会讨论调整委员人选。增补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主任委员空缺(或辞职),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空缺(或辞职),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五)学校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人才培养方案;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根据学术事项和工作需要,分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主任会议。全体会议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召开专题会议处理专题学术事务,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议,经主任委员同意,召开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并履行相应职责。专题会议应有不少于1/3的委员参会。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主任委员或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1/2以上同意,主任会议研究的事项须经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全体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举手表决、口头表决等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党委会审定,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应按照学科、专业领域,根据本章程设立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制订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基层学术组织的相应职责。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由5名或7名人员组成,其中4名或6名委员应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较高学术造诣的本校在职在岗职工;可聘请1—2名校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相近学科、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作为特邀委员。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二级学院院长提名,经所在二级学院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除主任委员外均可担任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二级学院院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二级学院院长也可以作为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提名人选。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原则上与二级学院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在不违背学术委员会章程各项规定的前提下,依据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每年度或每学期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不具备设立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教学单位,其相关学术事项应委托相近学科领域、专业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