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厦理工经管(海商)〔2023〕2号
经济与管理学院关于印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
细则(修订)》的通知
院内各部门:
为更好开展我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对《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厦理工经管(海商)〔2022〕8号)进行了修订,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经济与管理学院
2023年6月30日
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依据《厦门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参评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取得正式学籍,按时注册,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积极履行义务,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五)学习成绩优异,课程平均成绩排名位于所在专业年级的前50%,且每门考试的初次考核成绩均达到及格线以上;
(六)科研能力显著,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以厦门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承担单位,取得如下1项及以上的科研成果:(1)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在《厦门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学术期刊分级方案》D级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2)授权发明专利1项(署名前二);(3)作为主要成员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或社科成果奖励1项;(4)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1项及以上(排名前二)。成果必须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取得,并以厦门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承担单位。
第三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导师签署意见后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初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分配名额和申请情况,设立由5-9名骨干教师构成的评议组,对申请人以打分方式进行初评(必要时可安排答辩)。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后,将初评产生的拟推荐人选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审核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定。
第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将及时核实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五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待恢复学籍或复学后方可申请。
第六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读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八条 获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院规章制度;
(三)科研能力显著,学习成绩优秀,每门学位课成绩不低于70分;
(四)积极参加校院活动和社会实践;
(五)取得正式学籍,按时注册,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积极履行义务,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所修学分未达应修课程学分2/3者;
(二)两门及以上课程初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三)延期毕业者;
(四)违反校纪校规、有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开题或中期考核不通过者。
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学业奖学金,正式入学后方可参评;
(二)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或参评学业奖学金,发放年限顺延;
(三)超出基本修业年限或终止学籍的研究生,终止发放或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 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评选比例
研究生学业奖金设置的奖励等级、比例及标准按照上级的通知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评审办法
(一)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依照学校标准,统一发放。
(二)二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依据研究生上一年度课程成绩、科研业绩、综合素养、日常考勤等方面的实际表现综合评定,三年级研究生依据科研业绩、综合素养和日常考勤等方面的实际表现综合评定。其中,课程成绩满分50分,科研业绩直接累加,不封顶;综合素养满分10分,日常考勤满分10分。评定分值计算方法为:
学业总分=课程成绩得分(仅用于二年级研究生奖学金)+科研业绩得分+综合素养得分+日常考勤得分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学业总分在本专业和年级内进行排名,若学业总分相同,则依次考虑科研业绩得分、课程成绩得分、综合素养得分、日常考勤得分。
课程成绩得分
课程成绩得分=课程成绩平均分×50%
课程成绩平均分参照《厦门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规定的方法计算,即:
课程成绩平均分=(学位课课程成绩与该门课学分乘积的总和/学位课课程学分总和)×70%+(非学位课课程成绩与该门课学分乘积的总和/非学位课课程学分总和)×30%
科研业绩得分(成果不得重复申报使用)
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专利授权、学科竞赛等内容。科研成果分直接累加,不封顶。申请评奖的所有科研成果必须以厦门理工学院或下属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类别 |
序号 |
成果 |
分值/项 |
说明 |
学术论文 |
1 |
T级期刊论文 |
1000 |
1、期刊级别认定根据《厦门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学术期刊分级方案》执行。 2、学生一作,按分值的100%计算;若导师一作、学生二作,则按分值的80%计算。 |
2 |
A+级期刊论文 |
150 |
3 |
A级期刊论文 |
100 |
4 |
B级期刊论文 |
60 |
5 |
C级期刊论文 |
40 |
6 |
D级期刊论文 |
20 |
7 |
具有管理学或经济学硕士点的高校学报论文;EI(JA)期刊论文 |
10 |
8 |
EI检索会议论文(每位研究生在学期间最多计算1篇) |
5 |
专利授权 |
9 |
发明专利 |
80 |
学生署名第一,按分值的100%计算;若导师署名第一、学生署名第二,则按分值的80%计算。 |
学科竞赛 |
10 |
A1-A3类国家级一等 |
100 |
1、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读期间学科竞赛获奖最多计算1项,攻读专业型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科竞赛获奖计算项数不限。 2、团体竞赛获奖,最多计算前三位成员。署名第1、第2、第3,得分占比依次为0.5、0.3、0.2;署名第1、第2,得分占比依次为0.6、0.4;仅1人的,得分占比为1。 3、学科竞赛级别按学校相关文件认定。 |
A1-A3类国家级二等 |
60 |
A1-A3类国家级三等 |
30 |
A1-A3类省级一等 |
24 |
A1-A3类省级二等 |
16 |
A1-A3类省级三等 |
10 |
11 |
A、T类国家级一等 |
60 |
A、T类国家级二等 |
30 |
A、T类国家级三等 |
24 |
A、T类省级一等 |
16 |
A、T类省级二等 |
10 |
A、T类省级三等 |
6 |
12 |
B类国家级一等 |
24 |
B类国家级二等 |
16 |
B类国家级三等 |
10 |
B类省级一等 |
6 |
B类省级二等 |
4 |
B类省级三等 |
2 |
以上得分,由本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班级评议小组初评(硕士点指派2名骨干教师参加),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
3.综合素养得分
综合素养得分包括集体活动得分、社团服务得分及个人表彰得分。该部分得分直接累加,上限10分。
(1)参加活动得分:积极参与学校或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如志愿服务、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每次加0.5分(最多累加4次)。参与“文明宿舍”创建活动的,宿舍长加1分,宿舍成员每人加0.5分;评为校星级“文明宿舍”的,宿舍长加4分,宿舍成员每人加3分;入围校星级“文明宿舍”的,宿舍长加3分,宿舍成员每人加2分。所统计的活动原则上时限均为上一学年。
(2)担任职务得分:担任班长、党/团支部书记、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校院两级学生会协会(社团)会长,考核合格的加4分。校研究生会干事、其他班委、支部委员、宿舍长及网格长,考核合格的加2分。学生干部不起作用的不加分,身兼多职的以最高职务分计分,所担任的职务原则上时限均为上一学年。
(3)个人表彰得分:获得个人荣誉表彰,按照等级加分:国家级10分、省部级8分、市厅级6分、校级4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荣誉不得重复申报使用)。
以上得分,由本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班级评议小组初评(辅导员参加),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
4.日常考勤得分
日常考勤满分10分,分值计算方法如下表(K为缺勤率):
年级 |
K≤20% |
20%<K≤30% |
30%<K≤40% |
40%<K≤50% |
50%<K≤60% |
K>60% |
二年级 |
10 |
10 |
7 |
4 |
2 |
0 |
三年级 |
10 |
7 |
4 |
2 |
0 |
0 |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候选人进行排序,推荐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审核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对学院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将及时核实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或与学校文件不符的内容,以学校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从2023年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