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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暂行规定 厦理工2013144号

发布日期:2014-02-12 作者: 来源: 点击:

 

 

 

 

 

 

 

 

厦理工〔2013〕144号 

  

厦门理工学院关于

印发《学生通报批评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学生的纪律观念,加强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我校实际,制定《厦门理工学院学生通报批评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理工学院

2013年10月31日

 

 

厦门理工学院学生通报批评暂行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通报批评系学生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受到纪律处分时所给予的一种处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理工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受通报批评的学生,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校内评奖评优、接受资助及学生干部竞选的资格。学生干部受通报批评的,取消其任职资格一年;党员受通报批评的,责令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做检讨;入党积极分子受通报批评的,取消其培养资格一年。

第四条 通报批评决定由学生工作处作出。二级学院对符合通报批评处理的情形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所在学院负责在决定做出3个工作日内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理工学院          2013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