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理工〔2013〕144号
厦门理工学院关于
印发《学生通报批评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学生的纪律观念,加强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我校实际,制定《厦门理工学院学生通报批评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理工学院
2013年10月31日
厦门理工学院学生通报批评暂行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通报批评系学生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受到纪律处分时所给予的一种处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理工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受通报批评的学生,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校内评奖评优、接受资助及学生干部竞选的资格。学生干部受通报批评的,取消其任职资格一年;党员受通报批评的,责令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做检讨;入党积极分子受通报批评的,取消其培养资格一年。
第四条 通报批评决定由学生工作处作出。二级学院对符合通报批评处理的情形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所在学院负责在决定做出3个工作日内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理工学院 2013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