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本科生延长学制的申请及学籍管理办法》

编辑: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10-12-29

根据《学籍管理改革方案》及《西安交大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1、延长学制的资格与规定

(1)学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者(包括四年制本科第三学年或五年制本科第四学年的试读学生,在第四学年第一学期或第五学年第一学期试读通过者),可以申请自费延长学习时间。
(2)在延长期限内,重修课程全部通过,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学士学位。
(3)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在校期间已满六年(四年制)或七年(五年制),但仍有一门以上成绩(含一门)不及格,发给结业证书。执行结业生的有关规定。

2、延长学制的申请程序与要求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学生延长学制申请书”,交院教务部。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2)“西安交通大学延长学制申请书”所列内容应逐项填写,学生家长签名后生效。若冒充家长签名,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

3、延长学制期间的收费标准延长学习时间者,应按所修课程当年学分收费标准的三倍交纳重修费(具体金额见学校收费规定),学生可凭重修单听课或通过自学,参加课程结束考试。

4、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学籍管理问题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
(1)学籍在原学院,学习管理仍由原学院负责,直至毕业或结业;
(2)不编班;
(3)不再享受公费医疗;
(4)食宿自理(在学校房屋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提供租房);
(5)延长学制期间,除了学校安排并同意参加的活动外,其它的一切活动责任自负。

5、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28号 邮编:710049

版权所有:西安交通大学航天航空学院

设计与制作:西安交通大学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