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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版权】西安交大李晓鸣解读新《著作权法》

来源:人民版权平台 时间:2021-06-01 16:09:00 作者: 点击:

6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正式实施,著作权法修改后共6章67条。此次新法修改历经十年,多处修改与媒体行业及从业人员切身相关。尤其是将新闻作品纳入保护范围、提高惩罚性赔偿上限、重新对作品作出定义……这些问题将会给新闻媒体事业带来怎样的变化?又会注入怎样的能量?对此,人民版权平台特邀西安交通大学副教授李晓鸣为我们解读。

李晓鸣,西安交通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工商管理博士后。累计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7篇,在权威报纸、英文期刊、CSCI来源期刊等发表论文9篇,参与编著教材3部。已主持省部级及其他研究项目9项,获得省部级奖励4项。调研报告《促进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治理研究》,荣获第十三次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青年),第一获奖人;荣获第八届科技法学奖“突出成就奖”;荣获第五届科技法学奖“优秀人才奖”;《科学技术进步地方性立法比较研究》,获得陕西省党政干部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第二获奖人。

媒体工作人员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

著作权归属并非一刀切。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明确将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界定为特殊的职务作品,即作品的撰写者享有署名权以及单位给予的奖励,其他著作权法上的权利,包括发表权、修改权及财产权在内的其他著作权均属于单位所有。

此项一出,不少业内人士大呼“难顶”,新法施行之后,媒体工作人员发表的作品归属问题到底如何?“特殊职务作品,是相对于一般职务作品而言的。”李晓鸣表示,“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基本是归属于实际创作的自然人的,单位只保留极少的优先使用和收益权。一般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设置,显然是为了鼓励实际创作人的创作行为,给予其最大限度的创作自由和创作回报。”

特殊职务作品应充分考虑其社会功能。近年来,有关媒体机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不在少数。如:孟昭瑞诉解放军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6)一中民终字第9153号;乔天富诉中国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4)二中民初字第10820号;马建明诉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媒体单位的表述,是明确将媒体创作的作品都归入了特殊职务作品的范畴。”李晓鸣解释道,“特殊职务作品,是指实际创作完成作品的自然人只享有署名权,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人身权利和全部著作财产权利均属于自然人所在的工作单位。”

李晓鸣认为特殊职务作品以单位权利为主的设置方式,是基于此类作品的社会功用。“比如地图、产品设计图,如果内容存在错误或在传播过程中对受众产生任何负面影响,那么就需要由单位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种有效地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方式。”

“将报社、期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明确为特殊职务作品正是基于媒体作品在引导社会舆论、传播文化知识等方面举足轻重的作用。”李晓鸣强调,“这样的规定既增强了媒体的社会责任心,也理顺了媒体与其工作人员在创作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便于单位对工作人员职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新闻类短视频何去何从?

明确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视听作品也是此次修法的一个新表述,原来的表述方式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从字面表述上,就能感受到,原有以创作方式进行界定作品的方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李晓鸣解释道,“使用视听作品则是基于创作技术和传播技术的不断进步,从受众的感官接受方式上界定作品,不再受创作方式的桎梏,显然更加符合日新月异的时代需要。”

新闻类短视频作品尚有争议。新《著作权法》此次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界定和明确,这意味着短视频等新型内容形态将获得有力的法律保护,这也是著作权保护与时俱进的力证。

“短视频是近年来涌现出的新型视听作品的典型代表。”李晓鸣补充道,“虽然在法条中没有单独列出,但是从《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内涵的表述和类型的列举来看,它显然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短视频新闻作品不仅要考虑法律政策,还涉及到新闻作品本身特有的社会属性。“比如在体育赛事转播中,经过电视台精心拍摄的赛事视频是不是作品仍然争论不休。”李晓鸣补充道,“再说到新闻类短视频传播是否认定为侵权,又是个更为复杂的问题。除了刚刚说的,要看这个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这一基本条件外,还要综合考虑作品传播的方式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则不构成侵权)、传播者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传播是否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等因素。”

十年磨一剑,为原创撑腰

加大惩罚性赔偿制度,时事新闻作品受保护。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闻作品,从“时事新闻”的概括性表述缩限到“单纯事实消息”是新《著作权法》的一大亮点。尽管在以往的司法解释中,二者常常涵义近似。

“‘时事新闻’的表述方式,容易混淆具有独创性的新闻表达和单纯事实描述的界限,可能把本应受保护的新闻人的智力创作排除出保护的范围。”李晓鸣提出,“而‘单纯事实消息’把原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闻范围缩小了,反过来说,就是新《著作权法》把受保护的新闻作品范围扩大了。

根据新《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定赔偿额上限从原来的5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赔偿上限相较以往提升10倍。

这一举措是法学界和新闻界多年探讨呼吁的结果。“首先,从新闻创作来看,这会促进原创性更强的新闻作品涌现,会促进作品表达方式的创新、作品类型的丰富;其次,以从业者角度来看,能促进记者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更规范地引用他人作品,并增强维护自身创作权益的信心。”此外,李晓鸣强调,“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一修改无疑有利于新闻作品财产权益的实现,使新闻行业更充分地融入著作权产业链。”

提升全民版权保护意识,守好版权保护的红线。此次新法修订无论是从技术角度加以限定,还是从内容本身应时而变。既体现了中国媒体融合发展的成果,也寄托着构建知识产权大国的期待。

不同于寻常所了解到的十年修订,这个时间可能历经的更久。“修法的工作其实从上次修订之后就已经展开了,学界从未间断的探讨、争鸣。”李晓鸣补充道,“早在2012年12月,国家版权局即报请国务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十一年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数易其稿。由于其涉及着文化、科学、技术等诸多领域的社会热点和理论难点问题,每一次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都可以说是万众瞩目。我们看到的每一处修订,是经过了热烈的讨论甚至激烈的争论而形成。”

如果将三次修订做一个简单的对比,李晓鸣认为第一次和第三次都是大规模修订。“就修订的背景而言,第一次修订的一个重要背景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们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要达到WTO框架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对成员国的相关要求,而这一次修订除了与《民法典》的衔接、与新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衔接需要外,更主要的是由于我们国家文化繁荣、知识创新对著作权保护的内生需要。”

“这一次修订的内容,更加符合作品创作和传播技术不断推陈出新的趋势,比如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李晓鸣强调。

报道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lnvtYjTG5U7NzQngoatyQ

文字:人民版权
编辑:朱凡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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