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专职科研队伍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5-09-16编辑人:张平洋

西安交通大学文件

西交人201593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专职科研队伍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专职科研队伍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26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2015年7月28日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校长助理。

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2015年7月28日印发


西安交通大学专职科研队伍管理办法

(经2015年7月26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职科研队伍建设,经学校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二条专职科研岗位是指主要承担基础研究和工程应用研究任务,或承担重要平台、重大工程建设任务,或承担高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任务的岗位。

第三条岗位设置主要依托国家级以及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设置在有持续科研项目和经费支撑的科研团队。学校鼓励有持续科研项目和经费支撑的教师组成实质性科研团队,团队负责人应为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科研经费到款能够支撑专职科研人员薪酬的教授。

第四条专职科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专职科研队伍的整体规划。每年定期由团队负责人向所在院(部、中心)提出专职科研人员的岗位设置申请,所在院(部、中心)负责审核岗位设置申请、并上报岗位需求(包括岗位设置计划、岗位应聘业务条件、岗位职责和岗位合同任务书等),人力资源部会同科研院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各级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团队负责人制定,经院(部、中心)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岗位职责中科研经费、论文等方面的要求应为相同职级教师的两倍。

第三章岗位聘用

第七条应聘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互助合作,身体健康,并具有承担相应岗位工作必备的知识、能力和素养。

(二)应聘研究员岗位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在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任助理教授或相当职位,科研业绩突出;或在国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任职,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科研业绩突出。

(三)应聘副研究员岗位者,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一般不超过40岁,在海外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获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任职,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获得博士学位,科研业绩突出。

(四)应聘助理研究员岗位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2岁,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一般不超过35岁。

第八条聘用程序

(一)公布招聘信息

根据岗位设置计划,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面向校内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院(部、中心)评议推荐

院(部、中心)评议推荐程序应包括思想表现考察、业绩材料审核、专家组评议、聘用结果公示,向学校推荐拟聘人选等。各院(部、中心)在此基础上可自行制定具体操作程序。

(三)学校审核聘用

人力资源部对院(部、中心)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办理相关报到手续。聘任副研究员以上岗位者,应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章管理

第九条聘用方式

(一)助理研究员一个聘期为三年,聘期内须进入本校博士后流动站。助理研究员应在两个聘期内晋升至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否则不再续聘。助理研究员聘为副研究员后,学校对其进行长期聘用。

(二)副研究员、研究员按照学校事业编制进行人事管理。

(三)录用者均须与学院、学校签署三方工作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专职科研人员属于团队成员,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科研团队负责。专职科研人员一般不承担具体教学任务。如需承担教学任务,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专职科研人员申报课题须经团队负责人同意,并纳入团队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委托院(部、中心)与专职科研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章考核与晋升

第十二条专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所在团队提出具体考核办法,人力资源部、科研院以及所在院(部、中心)负责审核不同学科考核办法,所在院(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均不再聘用。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一)申报条件

专职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申报基本条件(包括思想品德、师德、外语、学位、资历条件等)参照教师系列申报条件执行,申报业务条件由各院(部、中心)负责制定,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聘用程序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程序为个人申报、思想表现考察、应聘人业绩材料公示、学术讲座、专家组评议、聘任结果公示、人力资源部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各院(部、中心)在此基础上可自行制定具体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的组织实施工作由院(部、中心)负责,名额由人力资源部划拨,晋升程序参照教师晋升程序进行。

第六章待遇

第十五条助理研究员实行年薪,年薪为12万元(含博士后生活补贴),除生活补贴外的发放标准由所在团队负责人确定,在科研经费的劳务费预算中支付。

副研究员、研究员薪酬待遇水平参照同类学科同一职级教师标准,实行绩效结构化工资,其中国家基本工资部分由学校按其聘任岗位等级工资标准支付,学校承担副研究员相应职级基础性绩效津贴的1/2,承担研究员相应职级基础性绩效津贴的2/3,其余部分的发放标准由所在团队负责人确定,在科研经费的绩效支出预算中支付。

第十六条专职科研人员可申请租住学校周转房或保障性住房,子女入托、入学可享受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待遇。专职科研人员的实验和办公用房由所在团队负责人落实。

第七章其他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成果突出的专职科研人员申报国家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以及学校相关人才计划项目。入选后转入教师系列管理,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专职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并依照学校相关文件对专职科研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学校允许教师等其他系列人员应聘专职科研岗位。在专职科研岗位聘期中,其职务职级保留,薪酬待遇按照专职科研人员标准发放。聘期结束后,可申请聘回原系列职务。

第二十条科教院所聘用专职科研人员,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形式聘用的人员由所在科研团队自行聘用、管理,不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团队负责人不得在专职科研人员的招聘过程中徇私舞弊,招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对于招聘过程中的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立即终止聘用,并追究团队负责人责任,取消其招聘专职科研人员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