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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时间:2019-07-15  阅读次数: 

各相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学校重新修订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西电教〔2014〕59号),现将新修订的文件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修订)

(2019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是提高生源质量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做好推免工作,充分发挥推免制度在人才选拔过程中体现的综合全面、公平自主的优势,根据教育部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教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入学时招生计划与注册年限计算,下同)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照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推免生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原则,通过对学生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素质拓展情况的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推荐。

第四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推荐原则,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切实保障考生自主报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与学校纪委、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单位设在本科生院招生中心。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召开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学校推免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策推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审议全校拟推免名单。

第六条 本科生院招生中心主要职责是:

1.组织修订学校推免办法;

2.协调分配推免计划;

3.组织学院和相关部门开展推免工作;

4.按规定公示全校拟推免名单;

5.会同研究生院上报推免名单。

第七条 本科生院招生中心、校团委负责研究生支教团推免工作;空军选培办负责“国防科工招生单位补偿计划”推免工作;空间科学与技术学院负责钱学森空间科学实验班推免工作;本科生院运行中心根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科竞赛成绩优胜者表彰奖励办法》中的推免条件对参加学科竞赛获奖单列指标的学生进行推免资格差额遴选(详见具体办法);本科生院招生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国家指定的其他新增特殊类别的推免工作。负责上述各类型推免工作的部门主要职责(简称“特殊类别”):

1.根据学校推免相关规定,制定“特殊类别”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2.组织相关“特殊类别”学生推免资格测评工作;

3.拟定相关“特殊类别”推免名单,按规定公示后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4.负责解释“特殊类别”推免相关政策;

5.负责其他与“特殊类别”推免相关工作。

第八条 除第七条所列“特殊类别”以外,其他推免工作实施的主体为学院(简称“一般类别”)。各学院应成立推免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推免组织、考核、审定、接受考生咨询、公示、申诉及处理等工作,组长由主管相关业务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各专业负责人和学院专家、教授代表组成。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本科生院备案。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推免相关规定,制定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本科生院备案;

2.组织完成本学院“一般类别”推免工作;

3.拟定本学院“一般类别”推免名单,按规定公示后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4.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完成“特殊类别”推免工作;

5.负责解释本学院推免相关政策;

6.负责其他与本学院推免相关工作。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全校推免生总名额由教育部每年度下达,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将名额分配至当前推免年度具有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院。

第十条 学校在分配推免生名额时,将综合考察以下方面的因素:

1.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数、上年度学院考研率和推免本校学生数等情况;

2.各学院上一年度完成学校下达推免生指标的实际情况;

3.各学院一流学科、前沿学科及国家发展急需的相关学科数量以及本科教育教学综合改革质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的推免指标由国家计划单列,参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在名额分配时,由学校统筹安排,不直接下达到具体学院。

第十二条“国防科工招生单位补偿计划”推免工作由学校根据推免条件及招生单位要求组织遴选,名额不下达具体学院。

第十三条 学院对各专业推免名额分配时,应综合考虑各类教改班、实验班、卓越班的具体情况,可予以政策倾斜,但各类教改班、实验班(“钱学森班”自2019级新生开始按本条款执行)、卓越班推免资格总名额(包含“特殊类别”名额)不超过该班学生人数的50%。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推荐的学生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品行端正,身心健康,诚实守信,且不在处分期内。

第十五条 推荐的学生应具备健康的体魄,能够胜任学业,因病休学的学生康复复学之前不能申请推免。

第十六条 推荐对象仅限纳入我校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留学生及降级、延长学习时间学生除外)。

第十七条 本科毕业后无出国留学或参加就业的计划。

第十八条 推荐的学生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专业研究能力,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良。

(一)学业成绩基本要求:学业成绩排名以本科前三年必修课程(具体课程由学院根据各专业要求确定)平均学分绩成绩为依据。

1.“一般类别”学生平均学分绩成绩应在80分及以上或专业排名前20%,且课程合格;

2.申请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的学生学业成绩应在本专业排名前50%,且课程合格;

3.申请“国防科工招生单位补偿计划”的学生应在本专业排名前20%(具体以当年招生单位要求为准),且课程合格;

4.参加学科竞赛获奖单列指标的学生平均学分绩成绩在70分及以上,且课程合格;

5.钱学森空间科学实验班学生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者:

(1)平均学分绩成绩应在80分及以上,且课程合格;

(2)综合成绩(按钱学森班综合素质评估细则)在80分及以上,且课程合格。

6.在涉及成绩排名计算时,重修或补考通过的成绩按60分(百分制)计算。缓考成绩按参加下一年级正考获得的实际成绩计算;

7.学业成绩认定截止时间为获得推免当年的7月31日。

(二)外语水平的具体要求:

1.“一般类别”学生及申请“国防科工招生单位补偿计划”、钱学森空间科学实验班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在550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在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为专业英语四级合格),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达到学校授位标准并且TOEFL成绩在90分及以上(两年有效),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达到学校授位标准并且雅思(学术类)在6.0分及以上(两年有效);

2.艺术类考生要求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在425分及以上;或英语四级达到学校规定的授位标准同时英语六级在425分及以上。

3.第一外语为英语外的其它语种的,需提供等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成绩证明材料;

4.申请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的学生和参加学科竞赛获奖单列指标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应达到学校统一规定的授学位标准;

5.外语成绩的认定截止时间为获得推免当年的8月31日。

第五章 综合测评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学习成绩、综合素质能力成绩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是决定学生是否取得推免资格的重要依据。综合测评可以采取面试、答辩等多种手段进行差额选拔,面试、答辩过程需要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 综合测评成绩(满分110分)由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能力成绩组成,其中学业成绩满分100分,综合素质能力成绩满分10分。

1.学业成绩由必修课等体现学院学科专业特色的课程构成(具体课程由学院根据各专业要求确定并提前公示)计算方法为:

学业成绩=∑(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2.综合素质能力认定范围主要包括科研成果(包含SCI、EI等论文)、增强型课程、学科竞赛、发明创造、社会服务与社团活动、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到国际组织实习情况以及充分体现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各学院在制定推免细则时应将以上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能力评定的指标体系;

3.学业课程范围及综合素质能力评分标准由各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研究认定,并在推免当年提前公示同时报本科生院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参加过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成绩如在推免生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统一纳入专业排名范畴,未在推免生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专业排名范畴。各学院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学生在外校交流所获得的成绩、学分进行合理认定,以体现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十二条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的培养潜质而未达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推免生条件者,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由学院组成专家审核小组(专家审核小组应由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通过答辩形式给出明确的审核鉴定结果并形成充分的支撑材料,每位专家均签字确认,并经学院、学校推免生工作小组审查认定,可以不受综合排名限制,学业成绩专业排名可放宽至前50%。答辩全过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不得推荐。

1.理工类学生,本科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录用)1篇及以上SCI检索的期刊论文或顶级会议论文(具体级别由学院认定,在本科生院备案),或发表(录用)2篇及以上EI检索的期刊或会议论文(具体级别由学院认定,在本科生院备案),发表(录用)时间截止推免当年7月31日;

2.文科类学生,本科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录用)1篇及以上CSSCI期刊论文,发表(录用)时间截止推免当年7月31日;

3.以上成果第一作者必须署名所属单位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提供录用通知的学生需在推免当年学校公示拟推免名单前提供发表的正式期刊等资料,否则取消推免资格。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流程:

1.认真了解学校推免工作办法和学院、相关部门推免工作细则,确认推免报名条件;

2.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或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签订诚信书(放入学业档案),确保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与推免意愿真实可信。参加学院综合测评或各部门资格测评;

3.查询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名单等公示信息,放弃推免资格的学生需签署放弃推免资格承诺书;

4.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填报志愿,报名并参加校内外各招生单位组织的复试;

5.完成推免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及相关部门在推免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主要程序包括:

1.相关部门及学院制定并公布公示推免政策及程序;

2.学院确定及公布计算学分绩课程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申请推免学生综合素质能力成绩评定、审核和公示;完成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能力成绩)及排序;

3.相关部门完成“特殊类别”推免资格测评;

4.各学院和相关部门根据综合测评或资格测试成绩排序,拟定各类推免生资格名单,按规定公示后报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5.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本科生院按规定公示全校拟推免名单;

6.本科生院会同研究生院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推免生名单以“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未经学校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推免生无效。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应坚守诚信原则,不得自行放弃推免资格,不得任意更改推免申请类别与志愿。如有特殊情况,须在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推免名单前向学院及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同意更改。认定为不诚信的行为,学校将予以公示并记入个人学业档案。

第二十六条 被录取的推免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推免资格:

1.不能按时完成本科阶段学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者;

2.受到法律、行政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3.凡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生资格,并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追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明确已录取为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者,不纳入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各学院须与学生签定协议,不得再参加本年度的毕业生双选会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

第七章 公开公示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各部门在推免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公开公示,主动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要及时公开学院推免细则和推免流程,推免细则有重大政策变化的,须在推免工作开展前一学期向适用学生公开。各学院要及时公示申请推免学生的相关材料、综合测评分项成绩及总成绩,公示向学校报送的推免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校团委和选培办要及时公开“特殊类别”推免的资格测评办法,应对通过资格测评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由负责推免工作的单位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科生院应及时公开学校推免办法、公示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拟推免名单,与学院累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出现的异议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公示期结束后公布最终获得各类型推免资格的学生名单。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学院要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工作的原则、方案、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由与会者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推免生工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回避制度。推免当年如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者参加推免生工作的人员,应当申请主动回避,不得参与当年的推免生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推免工作任何环节存在异议的,应根据具体事宜、事实、证据和依据形成书面材料,向相关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或相关部门提出异议和申诉,学院及相关部门应依据事实及时回应和处理。如学生继续存有异议,也可向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事实给予及时回应和处理。确实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院及相关部门的推免工作材料保存期为4年,材料保存由专人管理。需要保存的材料包括各类推免工作会议纪要、学生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各类测评组织材料及测评记录、推荐名单及各类申请报告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本科2017级起施行,如国家政策发生调整时,以国家政策为准。如本办法与以前相关文件规定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西电教〔2014〕59号)、《关于录音艺术专业优秀毕业生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的有关通知》(西电教函〔2007〕45号)、《关于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学生学业成绩认定截止时间的通知》(教字〔2016〕98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docx

      2.承 诺 书.docx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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