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发挥评价在大学生成长过程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切实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励和引导学生自我发展,培养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高校人才培养目标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18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不包括研究生、预科生。
第三条 全面素质模块化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是全方位考核评价学生,评选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评定奖学金,毕业生就业推荐和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所有学生均应参加综合测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综合测评工作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协调各书院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书院成立由书院党委副书记、辅导员组成的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测评工作,书院党委副书记任组长。
第六条 各辅导员具体负责其所带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立由20%以上学生组成的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辅导员任组长,开展审核和初评工作。
第三章 测评内容
第七条 大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目标:
(1)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觉践行“两个维护”,听党话、跟党走,为人民服务,做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自觉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努力成为爱国进取、创新思辨、厚基础、宽口径、精术业、强实践,具有国际视野的行业骨干和引领者。
(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基本技能,具有独立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及积极实践、创新创业的精神,具备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与素质;具有一定的沟通能力、批判性思维、合作精神和创新力,具备能在国际与多元文化环境中有效学习、工作和与人相处的能力(即全球胜任力),以广博的胸襟和高度的文化自信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贡献。
(3)具有一定的体育、心理、军事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具备基本的心理调适能力和耐挫折能力,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具备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能够履行建设和保卫祖国的神圣任务。
(4)具有一定的审美能力和人文素养,能够认识美、体验美、感受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积极践行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和创造一切美好的事物而奋发向上。
(5)掌握较为全面的劳动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时刻保持以奋斗为核心的人生追求和精神状态,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八条 大学生全面素质模块化测评由思想道德素质(M1)、专业理论素质(M2)、创新创业精神与实践能力(M3)、文化素质(M4)、劳动能力和身心素质(M5)五个模块构成,各素质模块测评细则详见本实施办法附件。
第九条 综合测评结果为各模块加权综合得分,计算公式为:
综合测评成绩=M1×10%+M2×70%+M3×10%+M4×5%+M5×5%
第四章 测评方法
第十条 综合测评遵循定性测评与定量测评相结合、基本表现测评与特别表现测评相结合、个人总结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依托大数据技术记录学生日常学习和生活表现,实现客观评价与主观评议相结合。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从每学年开学第二周开始,测评资料的时间范围为上年度九月初至本年度八月底。
第十二条 综合测评分自评和互评两个环节,其中:
(1)自评环节:学生对照测评项目,撰写学年总结,填写《学生学年鉴定表》,准备申请加分项目的支撑材料,将三类材料一并提交给综合测评工作小组。
其中:
a. 基础分由学生本人对照附件测评细则自评,综合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学年总结和《学生学年鉴定表》的内容及质量,对自评分进行审定和修正;
b. 附加分由学生提交加分支撑材料,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进行材料评审和加分操作(遇到同一事项获不同奖时,按最高奖计分,不重复计分);
c. M1、M3、M4和M5的基础分和附加分的总分最高为100分,超出100分的按100分计;M2分值不设上限。
(2)互评环节:以宿舍为单位组织,学生对照测评项目,为同宿舍其他所有成员客观的做出评价,只选“是”“否”,不打分。
互评指标中有1项以上被同宿舍超过60%学生选“否”的,该模块不给予附加分,只按基础分×0.8给予基础分。
经综合测评小组审定无误后,互评环节的判定结果才能生效。
(3)综合测评小组综合互评和自评两个环节的测评结果,为每名学生评定综合测评成绩,组织公示无异议后,报书院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由所在书院记入《学生学年鉴定表》,归入个人档案,并以此为依据,评定校、院两级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四条 所有参评材料确保真实准确,如有造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年度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2017年(包括2017级)以前入校学生的综合测评按原有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