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我国目前已进入快速城镇化的时期,面临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方面,农村人口空心化导致的农地抛荒、闲置浪费现象日益凸显;而在另一方面,农村居民点无序扩张、侵占耕地更加严重。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伴随着农民职业分化的加速,农村人口流动愈发频繁,而我们尚未建立一条行之有效的农民退出机制。由于农民退出机制的缺失,导致了农民在社会流动中选择永久地退出农村和农地的比率极低,而“离土不离乡”和“离乡不离土”依然成为我国农民人口流动的最主要形式。农民“退而不出”已经成为城镇化健康发展,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提高的主要障碍。因此,建立一种健全的农民退出机制就成为当前迫在眉睫的任务。在此背景下,学者们纷纷从农业管理学、人文地理学、土地资源学等角度对农民土地退出问题进行了研究,现综述如下。 1 相关概念界定 1.1农地承包经营权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地承包经营者根据承包合同依法取得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物,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农地使用与经营的主要方式,它是国家对农村土地使用制度进行重大改革的一项根本措施。 1.2城镇化、农民市民化 所谓城镇化,就是指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第二、三产业不断向城镇聚 集,从而使城镇数量增加,城镇规模扩大的一种历史过程。反映城镇化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为城镇化率,即一个地区常住于城镇的人口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例。 农民市民化,是指借助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动,使现有的传统农民在身份、地位、价值观、社会权利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等各方面全面向城市市民的转化,以实现城市文明的社会变迁过程。在本文中,农民市民化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农民离开土地和农业生产,由农村向城镇转移并在城镇非农就业;二是农民进入城镇后,其身份、地位、价值观念、工作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交际方式,以及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向城市居民转换,并能在城镇定居、沉淀下来。 2 农民土地退出的相关研究 2.1农民土地退出方式的研究 农村土地退出方式大体分为以下几类:农民有稳定非农收入来源与稳定城镇住所后,为享受更高层次的城镇社会保障转为城镇居民,自愿放弃农村土地;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的农村“土地换社保”,“宅基地换房”、“土地换户籍”等形式;农村居民考上大学或参军后落户城市,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土地以及生态退耕等[1]。在这里我们只考虑前两种土地退出方式。 2.1.1有关土地换社保等的研究 近年来,随着统筹城乡发展的大力推进,为破解城乡发展的土地难题,各地对通过土地置换社会保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重庆、天津等地开展的“土地换社保”、“宅基地换房”等模式,这些模式实际上是拿城市高层次的社会保障或者住房引致农民退出农村承包地或宅基地,进而通过农村宅基地的复垦,增加耕地面积,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通过区域建设用地指标置换,为区域城镇化提供土地保障。 当前学术界对于土地换社保的研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换社保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是破解统筹城乡土地迷局的重要形式,是一种土地制度的创新。四川省经济发展研究院课题组[2]认为由于历史原因形成农村居民保费空缺,进而导致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是影响农村居民向城市迁徙的主要障碍,而按照“以土地换社保”的基本思路弥补保费空缺,能够达到健全进城农民社保体系和巩固农业基础的双重目的。卢海元[3]认为,现行征地制度本身存在着安置失地农民的“制度缺口”。要弥合失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存在的“制度缺口”,完全寄期望于政府是不现实的,最佳的选择是通过制度创新,实施“土地换保障”,建立失地农民多元化的社会保险费用筹集机制。吴胜杰[4]以重庆市九龙坡区先行示范改革为例,肯定了“土地换社保、宅基地换住房”的“陶家模式”,并认为这种以产业发展为依托,以土地流转制度创新为突破口,以提供社会保障为基础的模式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寻找到一条正确的方法和途径,是统筹城乡发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第二种观点则对土地换社保持谨慎乐观或反对态度。周静[5]等认为这一机制只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问题,而诸如医疗、失业保障等关系到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未列入 “土地换保障”的范畴。由于上述机制对长远性、可靠性、法律性和可操作性等安全因素的考虑尚欠完备,财政压力等问题开始显现。曹小明[6]指出目前对失地农民的医疗问题尚无明确规定,虽然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为失地农民起到了消除因病致贫的作用,但整体保障水平低。陈华威[7]认为“土地换社保”与单一的货币补偿相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背后也隐藏着对失地农民利益的损害,具体为农民在享受城镇社会同时,还有承包地的权利,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平;对于失地农民“土地换社保”,没有解决其就业与生计问题,同时还加大了其城市生活的成本与风险。 2.1.2有关农民变市民后土地退出的研究 农民转变为城市居民后,按照现行《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当前理论界对农民变为市民后土地退出的研究相对较少,没有形成系统层次的研究,多数集中于农民转变市民后的该不该退出土地的探讨。张学敏[8]认为,已转户离农农民承包权是否应立即退出,不应以转入地的行政区而定,缺乏科学依据,而应以转户人的承包地土地保障功能是否被社会保障替代为依据。如果土地保障已经被替代则应退出承包地的承包权;如果土地保障没被替代,土地保障功能尚存在的,则尚不能退出承包权,最多只能退出经营权。曾昭盛[9]认为农民转变为市民变为城镇人口的最大障碍是土地瓶颈,农民的非农收入不确定,失去土地后的农民的最大担心是社会保障和土地退出机制的不完善。王竹林、吕默[10]认为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这一过程包括了农村退出、城市进入和城市融合等三个相互联系的时序环节,他认为过分地强调“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强调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也会使农民在向城市化道路的迈进中缩手缩脚,患得患失。 2.2 有关不同类型农民退出的研究 2.2.1有关宅基地退出的研究 (1)有关宅基地退出影响因素的研究 陈霄[11]利用对重庆市“两翼”地区1012户农户的调查数据,通过建立Probit模型分析了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年龄较大、受教育程度越高、主要从事非农经济活动、家庭收入状况越好、家庭需赡养的老人越多、选择越具有多样性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方式、宅基地退出后住房越有保障的农民,越具有宅基地退出意愿。彭长生等[12]通过对安徽省6县1413个农户的问卷调查分析,文章得出以下结论:农村居民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砖混结构占大多数;宅基地以及房屋的闲置情况也较为严重,有85.5%的宅基地没有被有效利用;在一定的前提下,有90%的农户愿意退出宅基地,其中影响农户退出宅基地的因素依次为就业、养老、生活费用和农业生产;农户所在区位、年龄和参保情况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有一定的影响;远郊农民的宅基地退出意愿更强。张怡然等[13]利用重庆市开县357 位农民工问卷调查的基础数据,建立有序 Probit 模型以分析农民工进城落户与宅基地退出的影响因素。研究表明,农村宅基地具有保障安居、以房养老、储备家庭财产以及支持副业生产等效用,农民工退出农村宅基地的意愿主要受宅基地的保障功能、经济补偿期望值、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技能培训状况、家庭赡养人口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制定农民工进城落户与宅基地退出政策时,应适时建立统筹城乡的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解除农民工退出宅基地的后顾之忧。 (2)有关宅基地退出问题与模式的研究 欧阳安蛟等[14]运用综合分析法与文献资料法,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的缺失是导致目前中国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建立应以保障农户对宅基地的合法权益、不增加合法占用宅基地农户的经济负担为基本前提,重点是建立农村宅基地收回补偿制度、健全多元化的农村住房保障体系、实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健全农村宅基地整理、置换、复垦机制。张秀智[15]等采用案例研究和定性分析法,以辽宁、湖南和北京的三个村庄作为案例,分别从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农民就业模式、农民对土地依赖程度、集体土地产权安排和发展农村特色的角度对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进行了分析。研究结论表明,政府财政投入和集体产权设置是影响宅基地退出的主导因素,而农民就业模式、农民土地依赖度和农村发展的地区特色则是关键的微观因素。刘双良[16]认为经济利益驱动、多方需求旺盛、政府强制征收及政策环境驱动、文化传统驱动构成宅基地流转与退出的动力机制,而制度不完善、农民传统观念浓厚、具体退出机制缺失、监督管理工作乏力阻碍了宅基地的流转与退出。卢艳霞等[17]通过对浙江丽水、海宁等地农民宅基地退出问题的研究提出规范引导农民宅基地退出的建议:一是因地制宜,赋予农民多样化选择的权利;二是整体谋划,分布推进农民宅基地退出;三是严格控制,规范节余指标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四是加强监管,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 2.2.2有关承包地退出的研究 当前理论界直接研究承包地退出问题的文献并不多,相关文献主要探讨如何建立健全承包地退出机制问题。吕天强[18]认为,由于农地具有保障和福利功能,使一些常年居住在城市且收入已经达到城市居民收入平均水平的农民工,仍然保留着农地。如果没有一定的机制,对退出农地的农民给予相应的补偿,农民是不会轻易放弃农地的,因而必须通过完善现有农地制度,建立农地退出机制,促使务工农民向市民转化。王竹林、王征兵[19]认为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债权形式出现的,同时兼具物权的性质,但现行法律并没有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明确界定为物权,农民土地流转、征用、退出环节受到来自县、乡、村等强势组织不同程度的伤害。楚德江[20]认为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面临激励机制缺乏、农民城市化的有效途径缺乏等困境,而建立农地承包权退出补偿机制和就业地落户的户籍迁移制度,合理确定农地承包权退出后的农地产权归属及建立对城市政府接纳农民工转变为市民的激励机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张学敏[8]认为在坚持离农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的基本原则下,根据不同类型离农农民承包地依存程度与效用价值差序需求,构建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动力、补偿、风险及防范、政策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离农农民退地收益,引导具备退出条件的离农农民有序退出承包地,实现耕地资源优化再配置,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护耕地质量和生产能力,促进在农农民增收,从而促进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同发展。 2.3有关农民土地退出机制的综合研究 建立完善农村土地退出机制是保障农村土地有序退出的前提,农村土地退出机制包括很多方面,如土地退出利用机制,土地退出的补偿机制,土地退出的流转交易机制等。对于当前农村土地退出机制的研究多数较为笼统的就机制谈机制,没有形成体系与层次,农村土地退出机制研究很多方面存在空白。张蔚[21]在其硕士学位论文中,较为系统地研究了农村土地退出机制,探讨了构建农村土地退出的动力、运行与保障机制。该文尽管对相关机制进行了大量阐述,但是就各机制如何运行、如何关联的核心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曾昭盛[9]认为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退出机制,一方面要将农民土地产权资本化并变现对价,并向其提供城镇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扶持;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兴办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社会保险,加快城乡就业与社会保障一体化进程等方式,来逐步弱化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于农村土地退出补偿机制,滕亚为[23]以重庆市为例做了更为深入的研究,他认为农村土地退出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是土地相关法律的不足,地方退地制度设计缺陷,如退地补偿标准过低、不统一以及退地程序与参照标准有问题等,他建议发挥政府行政指导作用,尊重农民退地意愿,同时协调补偿机制,规定退地最低保护价以及健全退地纠纷处置机制等。 3 研究述评 当前对于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退出问题研究比较少。现有的研究主要存在下面一些问题。首先,相关研究主要从政策层面探讨如何完善农村土地退出机制,多数是以对策措施的形式在文章中体现,同时缺乏机制间如何关联的深入分析。其次,以退地主体为研究对象的成果,多集中在退地意愿方面,多数是简单的定性阐述,缺少理论分析与定量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成果。例如缺乏对农民退出机制的微观层面的分析,尤其缺乏对农民退出农地决策行为的定量分析。尚需进一步研究:农户退出农地及农村的决策行为动机、决策态度、形成机制和过程,以及各种宏、微观因素对农民退出决策行为的影响机理等。另外,现有的研究多集中在宅基地的退出机制上,缺少对承包地的退出机制研究。 参考文献: [1]王兆林.户籍制度改革中农户土地退出行为研究:重庆的实证[D].西南大学,2013 [2]四川省经济发展研究院课题组.“以土地换社保”——健全进城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J].天府新论,2005(2):52-54 [3]卢海元.土地换保障: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的基本设想[J].中国农村观察, 2003(6):48-54 [4]吴胜杰.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市民化的政策突破——以重庆市九龙坡区先行示范改革为例[J].农村经济,2008(12):34-38 [5]周静,唐焱,薛仲.“土地换保障”研究综述[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4):2494-2496 [6]曹小明.以“土地换社保”——嘉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探索、实践与发展思考[J].资料通讯,2004(9):31,32-34 [7]陈华威.“土地换社保”掩盖下失地农民的利益受损分析经济视角,2011(6):22-24 [8]张学敏.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机制研究[D].西南大学,2013 [9]曾昭盛.重庆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农村土地制度研究[J].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10(12):8-9 [10]王竹林,吕默.统筹城乡视域的农民工市民化制度创新研究[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20-23 [11]陈霄.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基于重庆市“两翼”地区1012户农户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12(3):26-36+96 [12]彭长生,范子英.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安徽省6县1413个农户调查的实证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2):154-162 [13]张怡然,邱道持,李艳,骆东奇,石永明.农民工进城落户与宅基地退出影响因素分析——基于重庆市开县357份农民工的调查问卷[J].中国软科学,2011(2):62-68 [14]欧阳安蛟,蔡锋铭,陈立定.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建立探讨[J].中国土地科学,2009(10):26-30 [15]张秀智,丁锐.经济欠发达与偏远农村地区宅基地退出机制分析:案例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9(6):23-30+94-95 [16]刘双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与退出机制[J].重庆社会科学,2010(6):25-29 [17]卢艳霞,胡银根,林继红,戴勇毅.浙江农民宅基地退出模式调研与思考[J].中国土地科学,2011(1):3-7 [18]吕天强.建立农村土地退出机制促使务工农民市民化[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0):48-50 [19]王竹林,王征兵.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阐释[J].商业研究,2008(2):94-98 [20]楚德江.我国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的困境与政策选择[J].农村经济,2011(2):38-43 [21]张蔚.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退出机制研究——基于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证[D].西南大学,2011 [22]滕亚为.户籍改革中农村土地退出补偿机制研究——以重庆市为例[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4):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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