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交易的商品到底是否适合在互联网上买卖,交易终究还是发生了。一旦普通的消费者因此而受到了损失,不管是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还是没那么严重只是买到了一件质量不好的产品,特别是遇到假货的情况,那么到底谁该对此负责呢?
如果严重到超出一般纠纷的范畴,那么政府的介入和监管就当然是必须的。这几年,政府对互联网平台上销售产品质量的监管,相较前几年来说有了很明显的增加,多个政府部门(如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加强对这些产品质量的管理。但是,政府对电子商务销售产品的监管,从一开始就存在信息匮乏的问题,不仅是产品本身的信息难以真实获取,销售的商家就更加难以追溯了。由于我国政府对产品的质量问题主要是划归各个地方质量监管部门进行分段管理,而出现纠纷的区域和产品的生产地很有可能不是一个地方,在同一个平台上销售的产品也可能同时属于多个政府部门的监管范畴,因而如果不从国家层面来进行统一的管理,有效的监管将很难实现。
假设政府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监管,能够让这种监管变得有效吗?我想同样还是非常困难的,这是因为所有与交易相关的数据和信息都属于各个互联网平台公司的资产,而除非出现类似办案调查取证的情况,这些公司并没有义务向政府披露其内部的所有信息,因而政府监管部门也只能像普通消费者一样在网上浏览公开信息,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面向电子商务产品的信息通报中,对采样方法的描述都是直接购买。因此,这就决定了绝大部分的产品质量问题,都只能在平台内部来进行解决,也就是依靠平台对商家的管理来实现。
首先应该做到的,就是商家的自我管理,也就是那些试图传递质量信号的商家,履行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承诺,这也是一个正常的商家想要成长的路径。其次,就是平台对商家的管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家,如果按照与平台经济关系的远近为标准来划分的话,可以分为两类。以淘宝平台为例,一类是仅在平台上开个店并缴纳1000元消费者维权保证金的“疏松型商家”,一类是向平台付费获得了各类质量信号(依信号的种类和强度的不同费率差异很大)的“紧密型商家”。对于疏松型商家而言,平台要想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不仅是因为这部分商家的数量太大、体量普遍很小,使得对其管理的成本远超出了规模经济的范围,还因为这些商家对于平台而言只是一个没有收益(1000元保证金的利息收益相对太小)的成本单元,免费提供了“店面”还要要求平台对此负责未免有些牵强。就好像在路边租用了一个门面的小店老板卖了假烟,生气的消费者只会去找小店老板理论,而不会想到去找拥有店面产权的房主算账一样。对于紧密型的商家,则是平台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的对象,因为这些商家为其质量信号支付了“保证金”,通过借用平台的信用来为自己的产品背书,那么平台自然需要因此而承担责任,就好像大商场里买的商品一旦出现问题,品牌店的店员在办理退换货等手续时,还需要商场相关管理者的配合才能共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