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文件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奖励对象和标准
国家助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计划内全日制三年制高职(不含五年制)学生中经贫困认定审核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每年申请评审一次,分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两次发放,每学期发放一半。发放标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每人每学期1750元,一般困难,每人每学期1250元。
二、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
国家助学金根据省教育厅划拨给我院的国家助学金预算金额,依据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所占全院在校生人数的份额进行名额分配。
三、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纪行为,遵守校纪校规,无处分,无旷课,无旷晚自习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德育操行考评成绩良好;
4.学习努力,表现良好,身心健康;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6.参加评选的学生必须是经学院认定审核过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未经认定过的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7.国家助学金参评者原则上应为学习合格者,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可放宽到上一学年重修课程在二门(含二门)以内,且重修已过;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学习认真,但因其他原因成绩不理想的学生,可适当放宽到重修课程在三门(含三门)以内,且重修已过。
四、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
1.学生在每年9月30日前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各二级学院根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对学生进行贫困认定;
2.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对被认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
3.学生本人向各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学生所在班级对学生本人的申请材料、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以及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评议,提出班级初选名单公示后报各二级学院;
5.各二级学院成立由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对所选学生进行综合评议,提出二级学院初选名单(不超过分配名单),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全院上报的学生进行综合审查,并将评选结果报学生处办公会议进行研究,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7.各二级学院组织本院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规定之日内登录“陕西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进行审批;
8.全院范围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领导小组办公会研究通过,学生处将我院国家助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进行汇审,审核通过后,学生处组织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五、国家助学金评选要求
(一)上报资料要求
1.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2.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3.学生家庭经困难认定申请表;
4.各二级学院必须上报Excel格式的《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2)纸质稿,上面要有党总支书记及学工办主任签章,并附报电子稿;
5.二级院(系)评审报告,包括评审小组、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公示情况、举报处理等内容;
6.各学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详见附件3);
7.各学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库》(用Excel制作电子稿)(详见附件4),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从各学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里产生。
8.公示情况的照片(电子版);
9.举报处理;
10.以上送审的原始材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档保存五年,以备上级部门查验;
11.国家助学金资料上报时间为教育厅要求汇审时间。
(二)评选注意事项
1.评选过程一定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以不诚信行为记入本人诚信卡,并取消在校期间的一切评选资格;班主任、辅导员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院将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2.我院国家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形式的困难资助;对于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原所享受的资助费用由其余贫困生替补享受;
3.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每年至少参加三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的义务劳动。
4.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必须是在规定之日前交清所欠学费、注册的学生。
5.工作中有疑惑或需要协助解决的,请及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深入到学工办和班集体进行调查、了解,确保这项工作高质、高效完成。
六、评选的条件及上报的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进行,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按教育部审批后的学生名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造表,财务处负责将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银行卡。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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