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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2016-01-11 09:53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各部门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科研、合作就业,促进我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就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资金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合作企业根据《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确定。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三条  学院专门设立校企合作专项基金(下简称专项基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1.学院每年划拨30万元的专项预算资金,该部分资金年末结余清零,不予结转;

2.校企合作项目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3.各级政府专项拨款收入;

4.企业、个人(含校友)等各方面的捐赠收入;

5.其他可用于该基金的经费。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由校企合作处统一管理,负责拟定专项基金的支持重点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日常核算、监督,其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采取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各校企合作项目的运行,分立项项目资金和一般工作经费;

2.用于发放奖学金、奖教金。参照学院《社会捐赠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表彰奖励在促进校企合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表彰奖励对象包括:引入社会、企业资源,并对校企合作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积极参与专业教学改革,主动联系企业,推进学院校企合作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校企合作项目使用专项基金按以下规定执行:

1.立项项目资金。根据《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进行立项,并由项目负责人与合作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合同(协议),日常由校企合作处建档管理,并对项目的运行予以监督。

2.一般工作经费。用于校企合作处的工作经费和各部门立项前的调研经费,由校企合作处负责审核后按学院审批权限进行审签报销。

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业务需要,不得购买礼品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定。

第七条 表彰奖励参照《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奖励办法》第五条确定后,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校企合作处审核后送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对于合作单位、突出贡献的合作个人或单位法人可以颁发证书或奖牌、建筑物命名、聘为客座教授等形式给予精神鼓励。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审计处和监察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第九条  审计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予以跟踪检查,对不按合同规定执行,人为造成项目延期或重大失误、严重影响项目实施进度或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个人,一经调查核实,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十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严格管理项目和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追回全部经费,以后年度不再安排专项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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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电话:029-3315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