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资产管理
第八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
第九十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第九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十二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和学校实际,授权西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九十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十四条 学校预算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草案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和报送年度决算。
第九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第九十六条 学校通过设立公益基金或者其他方式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各类捐赠。接受捐赠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自愿。
(三)专款(物)专用。
(四)尊重捐赠者意愿,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监督。
第九十七条 学校收入分配办法按照“立足校情、分类管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九十八条 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