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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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香港思源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4-18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祖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激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锐意进取,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香港思源基金会在我校设立陕西师范大学“香港思源奖助学金”,经与香港思源基金会协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师范大学“香港思源奖助学金”设立年限为5年(2010—2014学年)。该项奖助学金由香港思源基金会和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处共同管理。

二、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三条陕西师范大学“香港思源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中来自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或来自沿海省份的特困尖子学生。

第四条陕西师范大学“香港思源奖助学金”每学年奖励资助学生80名,每人奖励资助人民币3000元,资助总金额为人民币240000元。

三、评选条件

第五条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勤俭节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努力,具体为:一年级新生要求高考成绩优良;二年级以上学生要求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上一学年各门课程无不及格科目且各科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0分;

3.尊重师长,热爱集体,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5.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正常收入不能保证学生完成学业;或本人患有疾病,在校生活困难者。

第六条学生在获得此项奖助学金资助后,下一学年仍可按程序继续申请资助。其中,对于上一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0分且单科无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将予以优先资助。

四、评审程序

第七条陕西师范大学“香港思源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处在每学年初提出年度评选方案和工作要求,各院部根据学生处的要求做好评选的宣传工作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

2.各院部组织本单位的评选。

(1)学生申报。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向院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①填写《香港思源奖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个人申请书(用A4纸张书写);

③院部出具的学生品德良好的证明书,须由辅导员和负责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院部公章;

④上一学年度成绩单(须使用A4纸张打印,并加盖院部公章)。

(2)院部推荐。各学院、教学部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处级干部、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思源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全面评议,提出院、部推荐名单,并将名单和评选材料报送学生处。

(3)学校评审。学生处对各院部推荐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将拟获奖学生名单和评选材料报香港思源基金会审批。

(4)思源基金会进行审核并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五、奖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思源基金会于每年12月下旬前划拨该项奖助学金,学生处组织召开颁发仪式,为获奖受助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奖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九条受助学生收到奖助学金一周内,须直接通过电邮或信函方式向思源基金会确认已收到款项数目。

第十条该项奖助学金主要用于支付学生的学费或生活费。

六、受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处、校团委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受助学生成立陕西师范大学“香港思源奖助学金”思源社,以加深学生对基金会资助育人理念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学生在学习上和生活中互相帮助、互相激励,引导学生“受助思源,获奖思进,传递爱心,回报社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健康成长、顺利成才进一步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受助学生通过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基金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每学年至少向基金会汇报本人学习和生活情况一次。

第十三条各院部要加强对受助学生学习、生活和参加实践活动情况的指导,帮助其不断进步。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助学生,学校将通知思源基金会,并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1.受到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处分者;

2.不积极进取,不诚实守信;

3.生活中不节俭,超前消费,酗酒或赌博者;

4.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5.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志愿活动者。

七、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香港思源基金会和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

陕西师范大学

二〇一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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