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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2-06-15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一、申请学生注意事项

1.申请贷款代偿毕业生在代偿批复之前由本人先行垫付利息,直至见到学校主页公布教育部的代偿批复名单。

2.代偿批复之后的连续两年,每年5月30日之前向学校寄送《毕业生在职在岗认定表》(表格在学生处网站资料下载里下载)。

3.获得代偿批复毕业生,需加入2013年代偿群312562867,以确保批复后信息能够及时传达。(申请时请注明学院及姓名)。

4.教育部批复的代偿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和所欠学费。

5.本人西安中国银行账号需保留三年,以便发放代偿金和抵扣贷款,需在账户中存入足够的金额。若账号变更,请将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邮寄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申请代偿的学生需到师大路中行办理网上银行,便于异地查询。需携带身份证。

二、学院辅导员填写汇总表注意事项:

1.政治面貌:选填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或其他。

2.民族:选填汉族、藏族、回族等。

3.2013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注意事项毕业时间:填写实际毕业的年份和月份,格式2012—06。

4.学历及学制:填写取得的“最后学历”及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格式:专科3年、本科4年、本科5年、硕士2年、硕士2.5年、硕士3年、博士3年等。

5.就业单位名称: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应填写实际工作的二次接收单位名称。

6.就业单位详细地址:填写实际工作地点地址,按“···省(区、市)···市···县(市、区)···镇(乡)···村”顺序填写,尽可能落实到乡镇一级;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团场就业的,应尽量把实际工作地点落实到连(队);海上石油平台应在备注栏填写平台名称;远洋航海需在备注栏填写船名;有特殊情况的可在备注栏补充说明。

7.应缴纳学费金额:学生完成“最后学历”应缴纳的学费总额,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学费标准核定。

8.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学生按学费标准已向学校交纳学费总额(含利用银行贷款缴纳学费的部分),但不包括书本费、住宿费等杂费及补考、留级产生的额外费用。实际缴纳金额通常等于应缴纳金额,但学生已享受相关减免学费政策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9.贷款本金金额: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贷款总额(不区分贷款具体用途)。

10.贷款起止时间: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起止时间,格式:2007.12—2017.12(若有多次贷款起止日期以分号隔开)

11.其他事项:

①应缴纳学费金额、实际交纳学费金额、贷款本金金额和申请补偿/代偿金额四栏统一填写格式:“货币符号¥,小数位数0”,并累加求和“申请补偿/代偿金额”一栏总值。

②在校学习期间没有贷款的毕业生,“学费补偿汇总表”中贷款基本信息四栏无需填写;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助学贷款但选择学费补偿的毕业生,应汇总至“学费补偿汇总表”,并存如实填写贷款基本信息四栏。

③注意市辖区与县(县级市),街道(社区)与乡、镇的区别,具体甄别可参考维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行政区划)或行政区划网(http://www.xzqh.org/).

三、联系方式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处56号信箱

电话:029-85310324

邮箱:qgzxzx@snnu.edu.cn

QQ群:312562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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