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正常学习生活,减轻学生在校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费用过高的负担,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特设立学生平安互助基金。
第二条 凡我校在册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成人学生除外)均要缴纳平安互助基金,每人每年20元,入学报到时按学制一次性交财务处。
第三条 平安互助基金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专款专用,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平安互助基金专用于学生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的费用支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的事件。
1.凡缴纳平安互助基金的学生均可享受平安互助基金的资助。
2.学生自入学报到之日起90日后方可申请平安互助基金,平安互助基金的给付以所在专业学制为限,延迟毕业者在学制延长期间不享受平安互助基金的资助。
3.平安互助基金资助包括意外伤害事故医疗费用的支付,意外伤害致死费用的支付,以及突发事故或重大紧急情况所需费用的借支。
(1)学生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诊疗,其医疗费用根据校医院关于公费医疗报销的有关规定,按90%的比例从平安互助金支付,每生每年累计不超过2500元。如学生学习届满,治疗仍未结束,门诊治疗者以届满次日起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以届满次日起90日为限。
(2)学生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致死,一次性给付平安互助基金4000元。
(3)学生遇到突发事故或紧急情况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经学生处批准,可借支平安互助基金。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个人承担费用过高且家庭经济困难者,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研究后适当提高给付金额。
1.符合享受平安互助基金的学生医疗费的支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申请平安互助基金:
病历首页、临时医嘱、长期医嘱、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医疗费原始收据(日清单)、申请书。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原始收据、药费、申请书(病历和开药日期一致)。
2.学生死亡的,由死亡人法定继承人或直系亲属作为申请人,填写平安互助基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学校申请平安互助基金:
1.符合享受平安互助基金条件的学生向院(系)学工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平安互助基金给付申请表”,院(系)学工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然后由校医院按有关规定报销。
2.平安互助基金一次性支出在2000元以内的由学生处审批,超过2000元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支出的医疗或其它费用及造成学生死亡、残疾的,学校不支付平安互助基金。
4.整容或因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导致的医疗事故;
5.从事跳伞、潜水、赛车、蹦极、武术比赛、探险活动等高风险运动;
7.洗牙、洁牙、装配假眼、假牙、假肢及器官移植等;
8.入学前隐瞒病情行为及交纳基金前所患未治愈疾病;
9.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外出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