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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处关于加强早操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6-03-12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处

关于加强早操管理的规定

各院(系)学工组:

根据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下发的“体教艺[2002]12号”文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实施办法》)规定,从2003年起高等学校停止执行《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改为执行新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新《标准》对学生早操锻炼提出了严格要求。为了贯彻落实新《标准》,结合我校运动场地及学生早操锻炼情况,2003年,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决定成立“学生早操领导小组”,由学生处、体育学院、团委主要负责人及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组成,负责管理全校学生的早操工作。“学生早操领导小组”经过研究,现作如下规定:

、一、二年级以班为单位集体出操,三、四年级学生自由出操。无论是集体出操还是自由出操,必须以班为单位进行考勤。

、学生早操考勤由各班班长或体育委员负责,请假由各年级辅导员审批,请假时间超过一周需经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审批。长期有病或残疾学生按“体教艺[2002]12号”附件2第五条执行。

、学生处、体育学院、团委将组织校学生会干部负责检查、记录各班集体出操学生人数。学生处每月通报一次各院(系)早操(集体)出勤情况。

、早操无故缺勤1次,按旷课一学时处理,达到有关时限,按校《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无故缺勤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年累计超过1/3者,其《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早操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标准》成绩奖励5分。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早操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标准》成绩奖励5分。出操作为个人综合考评,优秀班集体评定条件之一。

、各院(系)应加强对学生出操的管理,除节假日和雨、雪等异常天气外,每天早操必须安排一名辅导员值班,检查、督促全院(系)各年级学生出操,学生处将不定期对值班辅导员到岗情况进行抽查,并定期公布。

、出操时间为:6:00——7:00。

、早操活动是优良校风和学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体教艺[2002]12号”文件、加强学生管理的有效途径,各院(系)学工组和学生会应重视学生早操活动,认真组织,严格要求,抓好落实。各班负责考勤的干部要认真负责,对弄虚作假、虚报出勤率的干部将严肃处理。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处、体育学院、团委

二〇〇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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