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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陕师校发〔2019〕88号

发布日期:2019-06-28 浏览量:

 

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陕师校发〔2019〕8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形成优良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定培养方案。在校修读年限一般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一般不超过六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第三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一般不应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对于达最长修业年限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不请假而未按时报到(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除外)超过两周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体检时,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医院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离校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自理。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保留入学的资格。

新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在学校或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持健康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校医院复查身体合格的,随下一年级的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复查身体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如在被录取后应征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伍新生须在当年新生报到时间起一个月内,持本人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县级征兵办出具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伍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可委托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逾期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应征入伍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后,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其情况对其予以处理。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认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证仅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不得一人持有两证。违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时,所有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未缴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由学院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在校外实习的学生,应按规定时间返校,在返校一周内办理注册手续。所有学生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凡由于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获准免修者除外)。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情节轻重及其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请假与审批手续如下:

1.病假: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学习时,需持学校医院证明,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因病缺课当日不能请假的,要在三日内补请假(请假或补假如本人确实不能办理,可委托其他同学办理)。病假在一天以内者由班长批准;三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两周及以内者,经班长、辅导员同意,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处级领导批准;两周以上者,经班长、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同意,书记或院长批准。

2.事假: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必须事先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要提交请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校。请假三日以内者,须经班长同意,辅导员批准;一周及以内者须经班长、辅导员同意,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处级领导批准;一周以上者,经班长、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同意,书记或院长批准。学生参加社会调查、野外实习、教育实习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审批。

3.各学院办公室或学工组应及时将学生请假情况通知任课教师。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期满回校上课时,应向学院销假。如不能按时返校销假,必须写信(或其他形式)申述续假理由,委托班长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第十四条  各班指定专人进行本班学生的考勤工作,按照规定认真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考勤簿》,学院学工组或办公室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学生考勤工作,及时了解学生缺课情况,做好记录,经常向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处级领导汇报学生考勤情况。对无故旷课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十五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学习的;请假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的;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的,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三次或旷课在一天以内的,给予批评教育;迟到早退屡教不改或旷课在10学时(不含10学时)以内的,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旷课超过10学时(含10学时)的,依据《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都应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教学计划中所列必修课原则上须采用考试方式,其它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特点,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践操作、写小论文等形式,具体形式由学院确定。教学计划中所列必修课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在每学期最后两周进行,选修课程的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时进行。

第十九条  专业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必须重修;公共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实行补考。重修时,由学生本人向学院申请,由学院具体安排上课班级,并随班参加考核。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可重选也可改选。改选课程及最后一次重修(补考)课程的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二十条  学生重修课程与所修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经学院批准,重修课程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时,但原则上应完成全部作业并参加平时考核。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考勤及日常考核,学生在修读某门专业必修课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任课教师可取消学生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1.未按时完成二分之一以上实验报告;

2.未按时完成二分之一以上作业;

3.旷课3次(含3次)以上;

4.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处分者。

第二十二条  教学计划内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含专业限定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和通识教育必修课)等课程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三条  学生思想道德的考核、鉴定,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考核、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可以在课程开始后两周内申请修读保健班,经所在学院和公共体育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同意后,参加学校安排的保健活动,由任课教师根据学习情况认定其体育课程成绩。确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参加保健活动,须另行申请。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包括考勤、实验、作业、习题课、课堂及网上讨论、小论文、小测验和期中考试等)两部分构成。原则上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和开展混合式教学的课程,各教学单位可根据课程特点确定恰当比例,超过规定比例的须于开课前向教务处备案。

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任课教师应将成绩单和试卷交给学院教学秘书,并将成绩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学生可凭本人帐号在网上查询。学生认为成绩有误,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办公室申请复查。试卷应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理由必须更改的,须由评定成绩的教师向学院主管领导书面申述更改理由,经学院领导研究同意并签名盖章,报教务处审批后方能更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领导和开课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方可缓考。学院将学生缓考申请存档,学生将缓考申请复印件送交所修课程任课教师。因病申请缓考的应于开考前提交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获准缓考的学生,应按规定及时向学院申请参加重修(补考)。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的,以旷考论处。凡旷考学生,由学院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将该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入该课程总成绩和纳入该生学业警示课程统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该树立良好学风、考风,严禁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凡考核违纪、作弊的,其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根据学校安排申请重修(补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读的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如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取得成绩,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该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的工作程序和具体办法参照《陕西师范大学本科师范专业分流实施办法》和《陕西师范大学本科非师范专业分流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允许其转学或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审核,不能在原学校或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入学或复学时学校没有原专业的;

5.根据就业制度的改革和人才需求发展的变化以及学生的实际情况,学校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6.休学创业或退伍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予以考虑;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要求办理:

1.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学校研究同意,在征得接收学校同意后,由两个学校共同向陕西省教育厅报批。

2.学生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须先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校研究,在征得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我校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拟转入学校向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3.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期末前办理有关手续;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须于每学年开始前将其思想品德鉴定、健康材料、招生录取审批表及学业成绩寄(交)我校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并在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4.学生因病申请转学的,须提交学校认可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医院检查结论等医学证明材料。因“确有特殊困难”转学的,应提交由转出学校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拟转入学校提供的调查结果说明。

6.学生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离校或接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转学:

1.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最低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的;

6.应当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公共课学分由教务处组织认定,专业课的学分由学院认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未尽事宜,依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陕教生办〔2018〕9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身体原因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所修学时(学分)三分之一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缺课时数超过该学期所修学时(学分)三分之一的;

3.自费申请出国留学的;

4.因创新创业或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保留学籍的;

5.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6.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期限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休学学生应填写《休学申请书》,经家长签字确认,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办理离校手续,办理完手续后到教务处换发《休学证明书》,换发《休学证明书》后方可正式离校。

2.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创新创业活动休学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比赛;

3.休学期满15天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

4.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疗养;

5.学生休学期间患病,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6.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康复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

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等提交所在学院,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

3.应征入伍的学生复学凭退伍证明和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的证明,到校办理相关手续。

4.学生休学期满,应由学生本人于当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交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5.休学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学生本人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八章  退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15天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

4.因出国留学申请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后办理复学手续,如继续在国外大学就读,须回校提交退学申请,否则学校按规定作退学处理;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又无正当事由未注册的;

7.受到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的;

8.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教务处处务会审核,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生自动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确认,所在学院同意,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组织的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后,印发自动退学决定。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发放到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并督促其在两周内办理完有关手续并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四十三条 学生所在学院可以将退学决定书以直接送交、书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达本人。学生对退学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程序依照《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工作办法》执行。

退学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申诉。

第四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授予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由学校对其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或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下一学年内申请补考、重修或补做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等,成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逾期一年者不能换发毕业证书。需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向教务处申请,采取旁听或自修方式学习,随在校学生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后,随下一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授予学位。

第五十条 学生成绩优秀,在标准学制内能提前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可在进入三年级第二学期初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由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参加毕业年级教学活动,其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不能修满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时,应在第八学期初向学院办公室提交延迟毕业的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如不申请延迟毕业,学校按规定可以作结业处理。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无正式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毕(结)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材料。由学校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修改,在学信网上进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副修第二专业,成绩合格者,发给校内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丢失或损坏后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或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我校录取的港澳台地区学生、外校来我校交流学习、联合培养的本科学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9年5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陕师校发〔200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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