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大学差旅费实施细则

上电财〔20216号

 

上海电力大学差旅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持续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事业发展,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发〔2017〕9号)、《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沪财行〔2016〕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管理的指导意见》(沪教科〔2017〕100号),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各学院(部门)公务出差所发生的报销活动,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包含港、澳、台)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差旅费审批及报销人员范围

  第四条建立出差事前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前须填写《上海电力大学出差审批表》,报经学院或部门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使用教育经费出差的,由学院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同级互签或上级领导审批。

(二)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项目组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项目所属学院负责人审批或经授权的主管科研的领导审批。

第五条“工作人员” 包括学校教职工及项目组成员、临时外聘人员、学生等。报销范围规定如下:

(一)学校教职工及项目组成员出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上海电力大学差旅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标准报销;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的标准可按照项目委托方的合同要求执行,伙食和市内交通补助按照《细则》规定执行;学校其他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二)临时外聘人员及学生出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不高于《细则》相关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市内交通费;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的标准可按照项目委托方的合同要求执行,享受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内容和范围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按不高于《细则》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飞机、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对应等级如下表:

(一)院士出差标准按“部级及相当人员”标准执行;

(二)正教授出差按“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执行。

标准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部级、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二类

司局级、正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等级标准按照《上海电力大学科研经费报销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报销规定:

(一)出差申请人应与交通工具乘坐人一致。出差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可凭据报销。发生签转或退票费的,应出具书面说明并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凭据报销。

(二)符合第一类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第三类标准的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允许乘坐火车软卧。但对于夕发朝至,夜间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的,可据实报销软卧车票。

(四)乘坐飞机的,报销时须同时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电子机票)和“登机牌”。

(五)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租车。学生实习、运送试卷、职称材料、专用票据及大宗物资等特殊事项可租车,须在出差审批表中进行详细说明,报销时须附租车行程单,并加盖租车单位公章。

   第四章住宿费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标准按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执行。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报销住宿费标准按照《上海电力大学科研经费报销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住宿费报销规定:

(一)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单价等信息,并与出差时间相一致。如发票未注明住宿天数的,需提供住宿场所出具的住宿费结算清单。网上订票的,需打印网上订单详情。

(二)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可凭会议或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

(一)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二)因出差发生的往返机场、火车站、轮渡码头等的市内交通费,可据实报销,但据实报销后不再享受当天的市内交通费补助。

(三)对于使用学校公务车辆出差或由接待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的,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报销规定:

(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新疆、青海、西藏为每人每天120元。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二)对于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伙食且出具相关票据的,凭据实报会议期间的伙食费,并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三)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发票为凭据进行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般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特殊情况除外。出差人员到外地出差并于当天返沪的,可凭城市间交通费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需提前填写《上海电力大学出差审批表》,期间按照《细则》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不得领取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八条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同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出差审批表。跨部门组团出差的,可统一填写一张出差审批表,出差结束后由带队人统一一次性报销所有费用。

第十九条出差期间发生的零星开支(包括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必须与差旅费报销同时进行。

第二十条火车票、飞机票、住宿费、会务费、培训费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一条对于票据遗失的,可凭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由报销人出具书面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校领导审批后,作为报销凭据;如火车票、飞机票等确实无法重新取得的,报销人应出具书面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校领导审批后,凭网上订单详情、公务卡支付记录等有效材料作为报销凭据。

第二十二条以下出差情况:如居住于家中、农户、厂矿、科研基地、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等情况,需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说明,报销时依据对方出示的有效凭证,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计发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补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海电力大学

                                   2021年1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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