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上电保〔2024〕4号)经2024年5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火灾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电力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上海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最新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上海电力大学校园内通行的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行驶、停放、充电及其他管理要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同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保卫处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工作,做好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牌证的登记和安装,合理划定停车区域,设置相应标识标牌,对电动自行车在校内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2.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学生、教职工、服务单位人员所使用的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校内通行登记审批,做好对相关人员日常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监督和管理,配合做好对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的治理工作。
3.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内公用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建设和维护,协同保卫、学工、研工、留学生管理、团委等部门共同对公用充电桩进行有效管理。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五条 符合校内通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当前路径的右侧行驶。
2.骑行时不得有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逆向行驶、急转猛拐等不安全行为。
3.禁止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4.服从安保人员指挥,经专用通道核验后方可入校。
5.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建议佩戴安全头盔。
第六条 存在超标、改装、携带危险品、未悬挂或悬挂伪造或失效的校内通行标识牌等情况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入校。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七条 学校统一划定非机动车停车区域,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无故占用或进行堆物影响车辆停放。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严禁在建筑物公共门厅、地下空间、消防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建筑物内。
第五章 充电管理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指定位置集中充电,充电完毕后应及时拔下充电插头并挪走车辆,以避免影响他人充电。
第十条 严禁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入建筑物内充电或进行室外飞线充电。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安保人员将车辆统一集中管理并没收充电装置。首次违规将给予警告,第二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集中管理并暂时取消校内通行权限,经学习教育后方可恢复。一年内累计达到三次违规且屡教不改者取消其当年校内通行权限,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对于违规行为造成事故隐患和后果的,将视情节予以追责,必要时转交公安部门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转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上海电力大学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