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我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精神和教育部、上海市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减免对象与条件
第二条凡我校全日制注册在籍本科学生,因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有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一)烈士子女、孤残学生、优抚家庭的学生;
(二)享受低保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的学生;
(三)其他符合国家特殊政策性减免的学生。
第三条 减免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二)诚实守信,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和要求,积极参加学校各类活动;
(三)自立自强,具有自我解困意识,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活动;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第四条学费减免额度
学费减免额度分为三个档次:一档3500元、二档2000元、三档1000元。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没有解除;
(二)上一学年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程考试未通过;
(三)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增加学年(因病休学、创业休学等特殊情况除外);
(四)已经获得退役复学学费资助和贷款代偿的同学;
(五)其他不适合学费减免情况的。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申请与审批
(一)学生本人提交申请,学院组织资格审查、评审、公示;
(二)学院将学费减免名单上报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复核,报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校财务处予以发放落实。
第七条 评审原则
(一)学院评审时,应结合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在校表现、学习成绩、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已获奖助学金、社会资助情况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评定;
(二)学校将对获准减免学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者,除全额追回所减免的学费外,还应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电力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即日起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