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大学中小修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上电审〔20218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审价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具体情况,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小修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加强预算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审计处接受学校通过的“中小修修缮工程项目入库”清单中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如有“清单”以外的新增项目,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除抢修工程项目以外)。

第二条 学校建设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实编制建设工程结算。报送审计的资料应真实、完整。在审计过程中,若发现由于施工单位工作不认真而产生的漏算、少算的不予补充。

第三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现场测量工作需由施工单位、审计人员及建设部门人员共同参与,对于现场测量的工程量由三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 中小修修缮项目建设部门在结算审计前需提交的资料:

(一)中小修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二)中小修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中小修修缮工程项目结算书(含电子版);

(四)变更签证资料:工程量增减变更批价单、工程设备及材料认价现场批价单及所有表单汇总表等有关现场签证资料;

(五)中小修修缮工程项目图:平面位置图、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标明尺寸及施工做法;

(六)与中小修修缮项目价款结算有关的事项说明等资料。

其中(一)至(四)项是必须提供的审计资料,提交资料不全的,审计处可不予受理。(五)至(六)项是在有变更发生或审计处认为需要时才提供。

第五条 审计期限

(一)中小修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资料送审期限: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小修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资料的整理,送建设部门;建设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资料核对,并由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将所有结算资料移交审计处进行审计。

(二)对材料齐全的送审项目,审计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的审计工作。因特殊情况未按期审结的,审计处应及时向建设部门通报情况。

(三)项目审核完毕后应及时通知建设部门,建设部门接到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计结论做出书面答复。在规定时间内不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审计结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审计处进行复审。

第六条 审计报告及审计费支付

审计处出具3份审计报告,第一份审计处留存,第二份给建设部门,第三份施工单位。建设部门依据审计报告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审计后的审定价格为最终财务支付价款,入围时约定的优惠率不再单独计算。

甲方审计费由审计处核实后交建设部门,由建设部门从该项目经费中支出。乙方审计费由施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审计公司。

第七条 其它约定

现场勘察确认的工程量由建设部门合同约定的工程师签字,审计报告流转中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八条 惩罚措施

对于(送审金额5万以上,含5万)项目,一年内有二个结算项目核减率超过20%以上或一个结算项目核减率超过30%以上的施工单位,审计处将该项目审计情况报建设部门,由建设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惩罚。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上海电力大学

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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