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依法获取我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办学,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的党政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利的工作原则,各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反映,学校相关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反馈办公室。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 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 受理、处理和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 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 协助党委办公室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 推进学校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 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信息反馈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由校工会主席、监察处长及部分工会委员、工会干部等组成,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二) 定期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检查信息公开事项是否真实,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
(三) 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是:
(一) 具体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二) 对拟公开的信息递交保密审查;
(三) 及时、主动公开和更新本单位信息;
(四) 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报送校长办公室。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一) 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 需要学校教职员工或者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 反映学校各机构部门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二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进行重点公开:
(一)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 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 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 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 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 干部任免,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等;
(八) 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 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 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 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的学校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公开,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以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 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 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信息;
(五) 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办学管理中不予公开或不宜立即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五条 在一定时期内,涉及学校办学的重要事项,采取先校内公开,再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涉及办学的有关重要数据和资料,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公开信息前,应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学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 学校网站、简报,或校内报刊、广播或电视等媒体;
(二) 文件、年鉴、会议纪要;
(三) 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
(四) 新闻发布会和其它相关会议;
(五) 便于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 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公开;
(二) 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党委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核。
第十九条 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或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或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有关单位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息公开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 除规定的学校各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如下:
(一)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照本细则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填写《上海电力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采取现场申请、书面申请(信函、传真等)、网上申请等方式进行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二) 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三) 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尚未公开的原因并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三)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学校信息,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 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八)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九)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上海市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如申请人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上海市教委的监督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信息反馈办公室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编制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9月底之前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上海市教委。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 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 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 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 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认为学校或有关单位未按照本细则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信息反馈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海市教委举报。
第三十条 学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一)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施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