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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上海电力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5浏览次数: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现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资助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档,具体资助标准和人数根据上级部门划拨的名额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本科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审学年内无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八)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共分两档,原则上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给予第一档资助标准,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给予第二档资助标准。

第七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通知;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

(三)各学院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学生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当学年国家助学金拟申报名单,拟申请名单报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汇总;

(四)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拟申请名单进行汇总,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审核学院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评审同意后,提出当学年国家助学金本校初审名单;

(五)学校初审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九条 本科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学校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关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电力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即日起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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