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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上海电力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5浏览次数: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本科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只能申请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三项中的一项。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资助名额根据当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相关工作要求进行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审学年内无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综合测评成绩优良,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六)参评学年无不及格科目;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八)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九)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

(三)各学院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学生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当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拟推荐名单,拟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汇总;

(四)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拟推荐名单进行汇总,报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审核学院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评审同意后,提出当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本校初审名单;

(五)学校初审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学校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关处分。

第九条 学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电力大学国家奖励志学金实施办法》即日起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授权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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