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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2024-05-06 16:58   审核人: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秩序,严肃处理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规范考试作弊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办法。

第一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凡参加院内或院外的各种考试,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试,是指各种形式的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期中、期末、补考、缓考、技能鉴定、等级证书、资格证书等考核)。

第三条 有以下违反考试纪律行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认定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生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或不按指定位
置就座,监考教师给予劝诫仍不服从的;
(二)开考后,考试规定不能携带的物品,如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及手机等通讯工具不按考场指定位置存放的(按规定可带计算器的课程除外);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四)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仍不交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或请代人交卷、代他人交卷的;
(五)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影响考
场秩序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作弊未遂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院察看处分,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
(一)发现在应考的课桌、文具、考生本人的身体、衣服解处夹带或书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二)偷看夹带资料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四)抢夺、巧取他人的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
袭提供方便的;
(五)在评卷中被认定为试卷雷同的;
(六)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外的;
(七)传递、接收纸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八)盗窃课程考试试卷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二)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三)考试违纪、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五)其他被认定为作弊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考试作弊的认定程序。
(一)学生考试时违纪作弊被当场发现或教师阅卷时发现的,由巡考人员、监考人员或阅卷教师判定,学院认定。
(二)被举报作弊者,学院开展调查和认定。
第七条 考试作弊的处理程序。
(一)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
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令其退出考场。
(二)监考人员将作弊者的姓名、班级、学号、违纪作弊等具体情况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

(三)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于当日将《考场记录表》、违反考试纪律的相关证据,送交文化旅游学院处理。
(四)文化旅游学院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查,核香属实的,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审核。
(五)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分别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处分。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文化旅游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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