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实施办法 (鲁财教[2007]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高校的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对以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确定的我省当年国家奖学金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10日前,提出各市和省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每年8月20日前,山东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山东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 每年9月1日前,山东省教育厅、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条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省属高校将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见附表)报山东省教育厅,市属高校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汇总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山东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20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各市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精神,财政部、教育部于2005年印发的《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山东农业大学国家奖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精神,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要求,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名额由山东省教育厅确定并下达学校。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申请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五)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素质评价成绩排名超出专业前10%,但均位于前30%且无不及格科目,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国家奖学金申请,经过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评选公示、学校审核公示,确定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院公示时间不低于3个工作日,学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选结果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按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精神,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要求,为做好我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奖励名额由山东省教育厅确定并下达学校。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申请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五)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5%,且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素质评价成绩排名超出专业前15%,但均位于前30%且无不及格科目,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省政府奖学金申请,经过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评选公示、学校审核公示,确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院公示时间不低于3个工作日,学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选结果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厅批复并公告。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按时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做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农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精神,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要求,为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名额由山东省教育厅确定并下达学校。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五)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原则上应位于专业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素质评价成绩可以位于专业前50%(学院要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经过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评选公示、学校审核公示,确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院公示时间不低于3个工作日,学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选结果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厅进行批复。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按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做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农业大学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精神,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4〕18号)要求,为做好我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山东省政府出资设立,奖励资助高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名额由山东省教育厅确定并下达学校。 第四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五)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原则上应位于专业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素质评价成绩可以位于专业前50%(学院要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经过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评选公示、学校审核公示,确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院公示时间不低于3个工作日,学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选结果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厅进行批复。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按时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做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农业大学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 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援藏工作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鲁厅字〔2015〕34 号)精神,按照《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4〕73号)要求,切实做好我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山东省政府出资设立,奖励资助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名额由山东省教育厅确定并下达学校。 第四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排名或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原则上有一项位于专业前50%,特殊困难学生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过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评选公示、学校审核公示,确定学校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院公示时间不低于3个工作日,学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选结果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厅进行批复。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获得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按时将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做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农业大学国家助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精神,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资助名额由山东省教育厅确定并下达学校。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刻苦、成绩良好; (五)家庭经济困难且已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六)家中突遇重大变故或灾难,致使生活困难而影响正常学业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经过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评选公示、学校审核公示,确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学院公示时间不低于3个工作日,学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由上级部门分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两次拨款,资金到位后学校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做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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