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由浙江大学主办,浙江大学海洋法律与治理研究中心(以下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和南京大学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称“南海中心))共同承办的第七届浙江大学海洋法律与治理国际学术年会在杭州东航云逸酒店顺利开幕。此次会议主题为“海洋科学研究与海洋法”,由国际著名海洋法专家、浙江大学教授、浙江大学海洋法律与治理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邹克渊教授担任大会主席。与会代表均为海洋法领域知名专家和学者,分别来自于中国(含港澳台地区)、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意大利、韩国、比利时、加拿大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南海中心行政办公室主任李芸研究员和南海中心助理研究员李聆群博士出席年会。
大会开幕式由邹克渊教授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赵骏教授、南海中心李聆群老师分别致开幕词,代表主办方欢迎各位专家的到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前中国驻马来西亚特命全权大使黄惠康教授作了主旨演讲。开幕式结束后,会议正式进入专题讨论。此次会议分六个单元,各专家学者就各自议题进行了内容丰富的报告并就此展开热烈讨论。
第一单元主题为“海洋科学研究在海洋法发展中的角色与作用”。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黄瑶教授从条约的体系解释角度讲解了“海洋科学研究”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容与作用,并提出在整个海洋法体系中,海洋科学研究这一部分恰恰是规定最为缺少,前景最为广阔的子领域。为此,认真研究“海洋科学研究”这一领域对于海洋法体系本身的发展至关重要。随后,澳大利亚卧龙岗大学的Warwick Gullett教授从深海海底勘探活动与海洋科学研究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为主线,着重分析了1986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中对于海洋科学研究的规定,并且指出,未来深海海底矿产资源开采规章的进程将会强调“对于海洋科学研究的顾及”。接着,南京大学南海协同创新中心助理研究员李聆群博士从全球海洋治理的视角考察了海洋科学研究的地位与作用,并且立足于中国的海洋主张,对海洋科学研究的法律意涵与前景进行了展望。黄惠康大使担任主持并对于这一部分的内容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并发表了重要的见解。
第二单元主题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的海洋科学研究法律制度”。英国外交部前法律顾问Christopher Whomersley勋爵对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三部分规定进行了详尽的的厘清与解释,并指出现状对于海洋科学研究的限缩性趋势。来自世界海事大学的Proshanto K. Mukherjee教授基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海洋科学研究制度中沿岸国的同意制度,分析并谈论了对于海洋科学研究中的和平目的、人类利益、水文调查和制图等概念。随后,南京大学法学院张华副教授从条约的演化解释角度出发,创新地重新解释与定义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海洋科学研究的概念。来自台湾“中央”研究院欧美研究所的宋燕辉教授担任主持并总结了相应的观点与争议。
第三单元主题为“新发展的航行技术中的法律问题”。宋燕辉研教授分析了在南海地区布置核电站可能出现的国际法律问题。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张晏瑲教授对于无人驾驶航行器(Unmanned Maritime Vehicle)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作出了分析,并指出武器类型的无人驾驶航行器实质上应当是武器,而非船舶,而其母船才享有船舶地位。随后,香港理工大学朱玲教授就新型的无人(自动)商船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的合法性作出了剖析与解释,朱玲教授指出,无人(自动)商船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的合法性是不明确的,船旗国可能无法控制此类船舶,港口国也可能拒绝其进入,最终影响无害通过权。杨泽伟教授主持了本单元的提问与回答环节。
第四、五单元主题为“国家实践中的海洋科学研究”。 在第四单元中,来自意大利热那亚大学的Lorenzo Schiano di Pepe教授从欧盟法与政策的角度分析了海洋科学研究的欧洲国家实践与其他地区实践。来自韩国仁荷大学的李硕佑教授从东海周边的现实状况出发,分析了中日韩三国的海洋科学研究目前的现状,对于中日韩三国未来的海洋科学研究作出了展望。台湾中山大学海洋事务研究所高世明助理教授阐述并分析了地区性渔业管理组织对于公海越野养护实践中的科学研究的概念与定义,并从地区性国际组织的角度完善了海洋科学研究的理念。随后,青岛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超创新性地从太平洋发展中小岛国的角度,分析了国际组织在促进海洋科学研究中的作用与角色。赵骏教授主持了第四单元并对所有发言进行了精辟的总结,并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第五单元首先由来自日本上智大学的兼原敦子教授对于未划界的争议海域中的海洋科学研究行为进行了一般与特殊角度的剖析。随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邱文弦助理教授讨论了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海洋科学测量问题。澳大利亚西澳大学的Vivian Forbes 教授因病未能与会,但提交了关于‘海洋科研政策:沿海国与岛国的实践’的论文。黄瑶教授主持了这一单元并作了相应的点评与总结。
第六单元主题为“海洋科学研究自由面临的挑战”。来自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的Erik Franckx教授通过扎实的法律条文分析,对于国际组织控制下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对于海洋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剖析。随后,武汉大学环境法所秦天宝教授向大会作了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谈判进程中的海洋科学研究的影响问题。美国爱达荷大学法学院的Anastasia Telesetsky教授主要关注在公海上的基因资源的科学研究与管理,并提出了新的集体机制。来自英国国王大学法学院的Stephen Minas高级研究员详细介绍并分析了“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中的海洋科学技术的转让问题。
海洋科学研究是当今海洋法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也是关乎未来、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等许多重大人类共同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海洋科学研究与海洋法“学术研讨会,为国际海洋法方面的专家和学者提供了思想交流和脑力激荡的平台,通过对海洋科学研究问题细致深入的探讨,进一步明确了一方面需得在现有国际法框架中厘清和寻求法律适用的基础;另一方面也要求法律人共同探索,以期找到合作方法上的创新和管理制度上的突破,从而全面提高应对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海洋法的发展与海洋法治的进步提供了智库支持。
至此,第七届浙江大学海洋法律与治理国际学术年会--海洋科学研究与海洋法圆满落幕,邹克渊教授做了会议总结并对与会的专家学者对此次会议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该会议系列作为海洋法中心的一大特色,自首届以来一直都受到国家海洋局、中国外交部等单位的特别关注与高度肯定。“中国的未来重在海洋,海洋的治理重在法律”。中心深知自身的责任所在,并勇于肩负此重大的历史使命,以期在海洋法律与治理领域术业专攻、薪火相传,同时将自身打造成国家海洋法律与治理研究的思想库和智囊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