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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公告
  • 1 我室名誉主任,我国著名计算机科学家,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家福先生于2018年1月16日10时在南京不幸逝世,享年94岁。
  • 2 我室在2017年信息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中获评优秀类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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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的作用,促进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南京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本着“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设立开放课题,支持与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研究项目,并鼓励应用基础和交叉学科研究。    

第二条  开放基金从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费预算中支出,用于资助开放课题研究,专款专用。   

第二章 课题申请与立项     

第三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根据我校各国家重点实验室颁布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申请指南》规定的范围提出资助申请。同时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第四条  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研究工作时间自批准之日起算,特别优秀的或有潜力的研究人员,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追加一年。   

第五条  课题的审定与立项   

1、初审。以下情况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在本实验室的申请项数,连同在研资助课题数超过两项;    

4)已有同类研究或低水平重复:    

5)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或不能到实验室工作者;    

7)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2、实验室评议:通过初审的课题,送交实验室相关研究领域的两名教授进行评议,根据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现有条件,评议课题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终审:在初审和实验室评议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归纳出评审意见,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学术委员会确定资助课题及资助金额。    

第六条  根据评审结果,由实验室主任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七条  课题获实验室资助后,课题负责人与实验室签订科研合同书。合同书经双方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并按照规定生效后,课题的立项阶段完成,开始进入实施阶段。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学术委员会委托实验室主任负责开放基金课题的管理工作,实验室指派专人按实验室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八条  每项课题在执行一年后填写《开放课题年度进展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论文、成果简介、鉴定或获奖证书的复印件;由实验室汇总,分送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视评审结果给予表彰或批评,对于进展不良或不按实验室有关规定执行的开放课题,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可中断或取消对该课题的资助。   

第九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应随意更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如需变动,必须由申请人在课题研究期限的一半时间前(一般为一年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主任审批。开放课题研究期满,须在2个月内提交结题报告,并附相关的研究成果证明和正式发表的论文(可稍后提交)。   

第十条  课题完成后需提交总结报告,由学术委员会对课题完成质量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价。实验室对完成课题特别优秀者可以批准其连续申请并给予资助。    

第三章  成果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等研究成果由实验室、研究者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共享,且应将南京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署名单位之一。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要求基金资助课题在中情所检索及其以上的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3篇,或SCI检索论文1篇,或EI检索论文2篇及以上。   

第十三条  凡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在南京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十四条  鼓励已获得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科技攻关或其它重大项目。    

第四章 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经费原则上不转出本实验室,所有开销在本校财务部门报销。对于海外开放课题的相关费用,凡是文章署名南京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至本校财务部门报销。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    

开放课题开支范围是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费、专家咨询费、客座研究人员来室工作期间的津贴、交通及住宿费用等。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    

1)项目经费按国家拨款进度划拨入实验室开放运行费帐户,项目经费的使用由申请人负责。    

2)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3)对于中期终止的研究项目,实验室将终止资助,收回基金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第十八条  凡用项目经费所购置的原材料、零星器材、小型仪表等,其产权归实验室,在项目研究结束后,应移交实验室。   

第五章 优先原则    

第十九条  实验室优先资助在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中能够尽快进入国际前沿领域的高水平研究课题和有良好应用前景,能够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的课题。   

第二十条  为鼓励年青人才脱颖而出,优先资助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业人员作为课题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开放课题主要面向实验室以外人员,为贯彻开放、联合的指导思想,鼓励实验室以外、校外的课题负责人与实验室和南京大学研究人员联合申请课题。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鼓励课题申请者多渠道获得资助,优先资助意义重大、获得其它基金资助前景或者已有部分经费保障的课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细则由南京大学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细则从2009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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