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工作,提高设计质量,依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第三条学校基建管理处(新校区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处)是学校负责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 规划设计原则
第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从学校建设的全局出发,依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安全质量和经济合理、既有项目和新改扩建项目等方面的关系,以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等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 在规划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造价控制,严格按照学校的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
第六条 基建处应加强建设项目设计委托内容的搜集和论证,严格把关设计环节,调整和优化设计各阶段成果,减少设计变更。
第三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七条 基建处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经技术咨询、专家评估、部门审核、公众参与、学校决策等环节之后,按国家相关规划管理流程规定报批,并纳入学校规划建设管理流程。
第八条 基建处应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每5年编制一次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并以此指导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并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 基建处应按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在设计各阶段组织履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手续。
第十条 基建处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和设计。
第十一条 设计之前应完成地质勘察报告,为项目设计提供科学、可靠、数据准确的地质资料,确保工程安全。
第十二条 基建处根据教育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使用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需求,通过充分论证后编制设计委托书。主要内容包括:总建筑面积、建筑风格、使用功能、前期论证的基础资料及各专业技术要求。委托书的编制应做到内容详细、要求明确、数据准确、科学规范。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三个阶段划分。基本建设项目设计的各阶段成果均应经相关专家评审和基建处审议,并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后,开展下一阶段工作。方案设计文件,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可靠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编制。方案设计经使用单位签字后方可确定。初步设计文件,应根据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送具备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设计经规划、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防疫等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将设计文件和设计管理文件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基建处应组织本单位、审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图纸交底、会审,主要包括对施工图合理性、经济性、安全性及技术要求等进行讨论。会审中发现施工图纸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修改,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图纸会审记录。
第十六条 进入施工阶段后,建设项目确需设计变更的须按照《东北大学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基建处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和文件,建立设计信息数据库档案,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北大学基建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