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计划管理,规范建设审批程序,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政府部门有关建设项目立项、计划管理的规定,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各类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立项要科学论证、集体决策,应优先保障关系到学校稳定和安全、满足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服务学校全面深化综合改革、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实行备案管理或审批管理。利用自筹资金(包括自有、捐赠、地方配套资金等)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四条 基建处根据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在教育部的指导下,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基建规划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备案。基建规划实施期间,原则上可调整一次,未列入基建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启动建设。
第五条 拟申请立项的基建项目须为基建规划项目,对于尚未列入基建规划的项目,经项目前期论证后,列入学校下一个基建规划实施。基建规划实施期间,原则上可调整一次。
第六条 使用部门根据基建规划向业务主管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提出具体使用需求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公用房标准等相关规定核定用房指标,制定分配方案。拟立项项目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基建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基建处根据学校决定向教育部申报项目审批或备案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八条 申请中央预算资金审批项目,基建处根据学校决定和使用单位提出使用需求,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报教育部。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二)财务评价;
(十三)社会评价;
(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基建处按照教育部要求,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城乡规划、用地、环评等批复文件,以及节能评估材料;
(六)资金筹措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基建处按照程序依法在当地政府部门办理土地、规划、环评等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行政许可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中央预算资金项目,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可报请教育部审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建议书需向教育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逾期未开工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总投资超过批复金额10%的。
第四章 项目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和基建规划。
第十四条 通过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的项目,基建处根据学校决定和使用单位提出使用需求,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教育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申请项目备案时,须填写《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五)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基建处凭备案意见,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办理计划、规划、用地、环评、节能审查、招标等建设手续。
第十六条 自筹项目在备案意见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重新备案:
(一)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总投资超出备案金额20%的。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调整
第十七条 基建处会同计划财经处和审计处,根据基建规划和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一年度和本年度投资完成情况以及财政部确认的当年预算等编制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调整计划。年度投资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资金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并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
(二)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或已备案,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或备案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第十九条 编制调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本年投资计划中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调减。
(二)项目“建筑面积”及“总投资”只能在固定资产交付当年根据实际情况一次调整,当年未竣工项目或已竣工但当年无法办理固定资产交付的项目不得调整。若超出允许范围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
(三)原则上不得在当年计划之外增列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而急需建设的项目,必须征得教育部同意列入当年“调整计划”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基建处应合理编制计划内项目的详细进度计划和资金计划,加强项目的进度管理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达到年度预期的节点计划和投资计划管理目标。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经处负责编报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并负责落实各类建设资金,特别是中央预算内资金等政府投资配套资金按计划落实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计划和调整计划等报送均需遵照教育部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和程序报送。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中央预算资金或学校自有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800万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按照《东北大学建设工程投资评审暂行办法》(东大校字〔2017〕94号)的要求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北大学基建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